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1:40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基本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稳定基本菜田面积,保障蔬菜
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根据本市城乡居民对蔬菜的需求,专门用于商
品蔬菜的生产、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和良种繁育的农用地。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
作。
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菜田的保
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水利、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
做好基本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
本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  划 定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菜田作为
一项基本内容,明确其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
菜田保护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本菜田保护区应当包括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蔬菜
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和后备菜田。
基本菜田应当在基本农田中划定。
第九条 划定基本菜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壤适宜种植蔬菜;
(二)排灌畅通;
(三)交通便利;
(四)无影响蔬菜品质的污染源。
第十条 基本菜田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基本菜田面积应当以城市常住人口数量为依据,按照人均不低于0.07
亩的标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的动态平衡。
第十二条 旗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负责划定基本菜
田和后备菜田的面积、区域,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确定基本菜田的等级。

第三章  保护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市、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基本
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统一的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扶持基本菜田建设:
(一)将基本菜田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
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
(二)制定补贴政策,支持新的蔬菜保护地建设和无公害蔬菜生产。
(三)建立蔬菜生产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在建立基本菜田保护区的地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
府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签订基本菜田保护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
基本菜田被依法占用后,应当按照不少于被占用基本菜田面积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
府及时组织开发新菜田。
第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第十九条 征收基本菜田的,必须依法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制定不同等级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费标准,由市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要上缴市财政,作为扶持基本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在基本菜田内或者周边地带施工的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
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因施工导致基本菜田的种植条件恶化或者影响基础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
当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给予补偿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基本菜田的需要确定基本菜田防护区,并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菜田防护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可
能污染基本菜田的工程项目。已建工程项目对基本菜田构成污染的,必须按照环境保
护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关闭,并依法向蔬菜生产者赔偿经济
损失。
第二十三条 蔬菜生产者应当施用经过发酵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合理使用化
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基本菜田造成污染。
蔬菜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污水灌
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产肥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在基本菜田内擅自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发展林
果业、挖塘养鱼;
(四)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修复,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停止使用,并对被污染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基本菜田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范围
和程序确定的基本菜田保护区域。
(二)蔬菜保护地是指在露天不适宜蔬菜生长的季节,通过采用温室、温床、冷
床、塑料棚等保护设备,创造光照、温度、水分、通风等适宜的小气候,种植蔬菜的
菜田。
(三)基本菜田防护区是指为保护基本菜田、防止环境污染,在基本菜田保护区
外设定的防护区域。
第三十二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外常年专门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参照本条例执
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2007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械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1994年5月18日,机械部

为推动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工作保质创优,调动各勘察、 设计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奖励优秀勘察和优秀设计成果, 特制定本办法。
—、评审范围
(1)凡经国家、部、省市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式验收(或鉴定)投产后经一年以上使用考核的工业及民用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单项工程勘察(含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 水资源评价与凿井工程)与设计(含新建、扩建、改建、 技术改造和国外技术项目的配套工程勘察设计),并符合申报标准条件者均可参加评审。
(2)中外合作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审国内勘察、设计部分。
(3)近几年国家、部下达的制(修)订勘察设计标准、规范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参加评审。
(4)情报、计算机应用程序等软科学项目不在此评审范围。
二、申报标准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设计有多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优选,在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消耗和成本等方面有明显效果,投资概算符合实际,正确可靠, 综合经济效益比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3)建设项目工厂的组成、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空间布局和管线布置紧凑合理,节省用地,安全适用,便于生产和管理, 并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
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勘察、设计文件齐全,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
(5)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综合防治技术可靠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6)采用计算机优秀设计软件,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甲级设计证书单位从1990年后设计的项目)。
(7)申报项目有创优目标和三个环节的工序管理记录(开始推行全而质量管理单位执行此条件)。
(8)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并以合理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9)勘察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证充分,结论正确,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10)勘察期间未发生人身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机具事故。
(11)颁发的国家、行业(部)级勘察设计标准、 规范经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和考核,对提高勘察设计水平,质量、效益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三、优秀工程勘索、设计(含标准规范)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1.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
2.各奖励项目应达到的标准
(1)一等奖。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具有独创性,在关键工艺或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勘察、 设计(含标准规范)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水平的提高起了重大作用, 经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2)二等奖。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具有创新,解决专业中重大技术问题,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3)三等奖。勘察、设计(含标准规范)有一定创新,在关键专业或关键技术上与同类勘察、设计相比有较大进步,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四、申报条件
(1)近三年获本单位优秀勘察、设计一、二等奖并未曾获过省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符合评审范围者均可申报。
(2)当年申报没有被评上项目下一次不得再申报,因参加评审条件不具备需补充材料而缓评项目,下一次可继续申报。
(3)申报单位范围为机电工业勘察设计协会成员单位(机械行业)。
(4)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五、申报材料内容和申报时间
1.申报材料内容
(1)技术总结报告。应含当前国内外同类工程或项目先进技术和关键技术概况, 工程或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水平同当前的国内外同类最先进技术进行全面比较,以及用户使用、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内容加以综合评述。
(2)验收、鉴定批文或证书。
(3)用户使用及社会效益证明。
(4)经济效益证明。
(5)表一至表四(见附表)
以上五个材料一式四份(并应有一份盖红章的证明)。
(6)主要图纸或照片一份
申报项目应尽量附上介绍工程录像带(时间严格控制不超过8分钟)。
2.申报时间
每两年申报一次, 申报年的二季度末前将申报材料寄中国机电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六、评选时间
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九月份进行。
七、评选机构
评选委员会由部行业发展司负责组织,下设优秀工程勘察、 优秀工程设计二个评审组。
评选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勘察设计协会, 负责有关评选的各项具体事务和协调工作。
八、奖励
凡获得部级优秀工程勘察项目、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由部颁发奖状, 对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十五人以内,二等奖十一人以内,三等奖七人以内),授予荣誉证书。资金从技术开发费中支出,并记入当事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
九、申报费
申报项目均交纳申报费,用于补助评审工作支出。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部行业发展司负责解释。
附表一 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申报表(—)
┍━━━━━━━━━━━┯━━━━━━━━━━━━━━━━━━━━━━┑
│项目名称 │ │
┝━━━━━━━━━━━┿━━━━━━━━━━━━━━━━━━━━━━┥
│主要完成单位 │ │
┝━━━━━━━━━━━┿━━━━━━━━┯━━━━━━━┯━━━━━┥
│任务来源 │ │计划编号 │ │
┝━━━━━━━━━━━┿━━━━━━━━┿━━━━━━━┿━━━━━┥
│工作起止时间 │ │工程建成时间 │ │
┝━━━━━━━━━━━┿━━━━━━━━┷━━━━━━━┷━━━━━┥
│申报部门 │ │
┝━━━━━━━━━━━┷━━━━━━━━━━━━━━━━━━━━━━┥
│申报奖励的详细内容和理由: │
│ │
│ │
┕━━━━━━━━━━━━━━━━━━━━━━━━━━━━━━━━━━┙
附表一 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申报表(二)
┍━━━━━━━━━━━┯━━━━━━━━━━━━━━━━━━━━━━┑
│设计项目名称 │ │
┝━━━━━━━━━━━┿━━━━━━━━┯━━━━━━━┯━━━━━┥
│设计起止年月 │ │建成投产时间 │ │
┝━━━━━━━━━━━┿━━━━━━━━┿━━━━━━━┿━━━━━┥
│验收部门 │ │验收时间 │ │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
┝━━━━━━━━━━━┿━━━━━━━━┿━━━━━━━┿━━━━━┥
│设计概算 │ │竣工决算 │ │
┝━━━━━━━━━━━┿━━━━━━━━┷━━━━━━━┷━━━━━┥
│超概算的主要原因 │ │
┝━━━━━━━━━━━┿━━━━━━━━┯━━━━━━━┯━━━━━┥
│主要设计单位 │ │协作单位 │ │
┝━━━━━━━━━━━┿━━━━━━━━┷━━━━━━━┷━━━━━┥
│主要设计成员 │ │
┝━━━━━━━━━━━┷━━━━━━━━━━━━━━━━━━━━━━┥
│设计主要优缺点: │
│ │
│ │
┕━━━━━━━━━━━━━━━━━━━━━━━━━━━━━━━━━━┙
附表一 优秀勘察设计标准规范申报表(三)
┍━━━━━━━━━━━━┯━━━━━━━━━━━━━━━━━━━━━┑
│名称编号 │ │
┝━━━━━━━━━━━━┿━━━━━┯━━━━┯━━━━━┯━━━━┥
│ │ │编制经费│ 计划安排 │实际支出│
│级别(国家或行业(部))│ │ ┝━━━━━┿━━━━┥
│ │ │(万元)│ │ │
┝━━━━━━━━━━━━┿━━━━━┿━━━━┿━━━━━┷━━━━┥
│下达部门 │ │组织部门│ │
┝━━━━━━━━━━━━┿━━━━━┿━━━━┿━━━━━━━━━━┥
│主编单位 │ │批准部门│ │
┝━━━━━━━━━━━━┿━━━━━┿━━━━┷┯━━━━━━━━━┥
│参编单位 │ │主要编制人│ │
┝━━━━━━━━━━━━┿━━┯━━┿━━━━┯┷━━━━━━━━━┥
│ │计划│实际│ │ │
│起止年月 ┝━━┿━━┥颁布年月│ │
│ │ │ │ │ │
┝━━━━━━━━━━━━┷━━┷━━┷━━━━┷━━━━━━━━━━┥
│申报理由: │
┝━━━━━━━━━━━━━━━━━━━━━━━━━━━━━━━━━━┥
│主要优缺点和效益: │
┕━━━━━━━━━━━━━━━━━━━━━━━━━━━━━━━━━━┙
附表二
┍━━━━━━━━━━━┯━━━━━━━━━━━━━━━┯━━━━━━┑
│ │ │ 申报等级 │
│ 曾获哪一级奖励 │ ┝━━━━━━┥
│ │ │ │
┝━━━━━━━━━━━┿━━━━━━━━━━━━━━━┷━━━━━━┥
│ 附件目录 │ │
┝━━━━━━━━━━━┷━━━━━━━━━━━━━━━━━━━━━━┥
│基层申报部门初审意见: │
┝━━━━━━━━━━━━━━━━━━━━━━━━━━━━━━━━━━┥
│主管验收部门的评定意见: │
┝━━━━━━━━━━━━━━━━━━━━━━━━━━━━━━━━━━┥
│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评选委员会审定意见: │
│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 主任委员: 年 月 日 │
┕━━━━━━━━━━━━━━━━━━━━━━━━━━━━━━━━━━┙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
┍━━┯━━┯━━┯━━┯━━┯━━━━┯━━━━━┯━━━━━━━━┑
│ │ │ │ │职务│ │参加本项目│在本项目中担任 │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工作单位│ 起止时间 │ 主要工作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保荐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为保证《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2、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2.13条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下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所。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上市规则》全文详见本所网站www.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全文下载:

http://www.law-lib.com/law/doc/26233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