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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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4〕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拟建项目、当年未安排投资的在建工程或停缓建项目以及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需要市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各种融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建筑安装、市政设施、装饰修缮、园林绿化、农田水利设施、交通工程等各类土木建筑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属于政府投资行为,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全市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项目预算原则。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按项目编制,通过投资评审核定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竣工决算审查确定项目投资决算。
(三)绩效预算原则。将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工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预算申报

第七条 申报预算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属于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确系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建设理由和建设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概预算编制等项目前期工作。
(四)拼盘项目的其它配套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八条 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预算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
第九条 项目预算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即项目建议书),组建项目法人;
(二)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
(三)经论证可行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等,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研究的意见编制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选址规划。
(五)项目建设单位填写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专项支出备选项目库。
第十一条 对投资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建设方案,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财政局组织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评审是对拟建的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预算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的科学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对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进行评审。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筛选项目,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草案,列入市本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度预算草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批复下达。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报,将工程建设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档次,增加投资额。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变更、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未经批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应经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后,列入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工程造价预算达原评审预算的10%或造价总额增加2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将变更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临时确定的紧急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先预拨部分建设资金,再按规定程序评审项目投资,追加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应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预留工程总预算的1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审查(结算)批复后,再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结算。
第二十条 在项目前期阶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动工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需要,预拨适当的前期工作费用,待项目投资评审时,一并确定项目前期费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凡有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的拼盘项目,项目配套资金应按工程进度同比例到位,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防止项目因资金不落实而拖长项目建设工期。坚决制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七)弄虚作假,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市财政局请领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和变相挪用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市会计核算中心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批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五章 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结算),是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初验后,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计算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书。竣工决算(结算)编制要严格执行预算定额及省市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编报及时、内容完整、合理准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全部或部分竣工初验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结算)书和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收到竣工决算(结算)书后及时整理工程有关资料,在10日内将竣工决算(结算)书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结算)进行审查,并及时批复审查结果。经市财政局下达的竣工决算(结算)批复方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项目工程决算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与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第六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竣工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项目建设总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检查竣工项目的设计概(预)算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的基础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应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其工程全部竣工后30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预)算;
(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投资计划等批复文件;
(三)项目竣工图;
(四)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有关合同、协议、签证单;
(五)工程竣工决算(结算)审查报告及批复资料;
(六)财务等其它方面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制度。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进行审核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予以批复。
第三十三条 对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审减的投资,属概(预)算内投资部分,经市财政局确认后,按资金来源比例归还出资方。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土地、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对项目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监督,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加以纠正和改进。对大型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行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一年后,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对照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综合效益分析,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同时公益性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区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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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保监团委字〔2007〕8号


各保监局团委,保监会机关团委,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委: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日保监会党委发出通知,要求全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会党委的部署,结合团员青年特点和工作实际,现就组织团员青年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学习力强的优势,组织团员青年深刻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5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确立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主题,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反映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和各族人民的新期待。大会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描绘了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我们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政治宣言,是指引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行动纲领。

  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要发挥团员青年学习力强的优势,组织广大团员青年认认真真学习十七大文件,完整准确地掌握十七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报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国防、外交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活动,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教育团员青年。要通过学习,不断增强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投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伟大实践。

  二、发挥创造力强的优势,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要发挥团员青年创造力强的优势,通过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团员青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提高服务和谐社会能力、促进科学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发挥生力军作用。要围绕“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八字方针,团结带领全行业的团员青年在开拓“三农”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重点业务领域和产品创新、改进服务等方面勇当先锋,在保险业全面增强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建功立业。要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创建具有保险特色的行业文化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成绩。要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论坛等活动,为中国特色保险事业的发展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三、发挥战斗力强的优势,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保监会系统团的建设

  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要发挥战斗力强的优势,适应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团的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好团的基本职能,推动团的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各级团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新阶段的要求,进一步找准团的工作在党的中心工作中的定位,充分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作用。要强化共青团的服务能力,扩大团组织对青年的有效覆盖,创新团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自身建设,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要探索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团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对团员青年的吸引力、凝聚力,把广大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努力为党做好青年工作。

  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完成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是保监会系统各级团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专题研讨、知识竞赛、读书交流、团干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活动不断深入开展。

  请各团委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保监会团委。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的批复

1984年4月9日,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六日电话请示的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经研究认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不论当事人之国籍如何,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外民事诉讼除适用民诉法涉外编的规定外,按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涉外编没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其他有关规定.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都应当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这些规定对涉外民事诉讼同样适用.故国外一方来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是可以制发调解书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