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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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
2003年6月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码标价处罚机关问题的请示》(桂价查函[2003]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价格行为,属于《价格法》适用范围。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二、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执法主体,依法对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对价格方面的规定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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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1992.12.21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1992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计划免疫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根据免疫学的基本原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从而达到控制和消灭相应传染病的一种手段。
第三条 我市实行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证制度。凡居住在我市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在本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除禁忌症者外,均须按本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计划免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划免疫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计划免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二)制订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的订购、分配计划,并对冷链进行有效管理;
  (三)开展与计划免疫相应的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及重大疫情和异常反应的处理;
  (四)进行生物制品效价的测定、免疫效果的考核及评价;
  (五)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与考核;
  (六)负责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承担部分预防接种工作。
第六条 驻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负有计划免疫工作义务,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准确掌握接种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认真填写预防接种证、卡及报表;
  (二)按要求进行预防接种,调查处理异常反应;
  (三)负责对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疫区处理及病人治疗等工作。
第七条 儿童出生后,其家长或监护人须到居住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须到临时居住地)卫生防疫机构或防保站(组)签订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合同,办理预防接种证,凭证到指定地点接受预防接种。
第八条 签订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合同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向卫生防疫机构交纳保偿金。保偿金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因卫生防疫机构未按规定程序接种或因接种的疫苗失效等原因造成保偿对象患有相应传染病的,卫生防疫机构必须按合同规定向保偿对象支付赔偿费。
第九条 儿童预防接种的程序是: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卡介苗;满二个月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后每隔一个月服一次,连服三次;满三个月接种百白破混合制剂,以后每隔一个月接种一次,连续三次;满八个月接种麻疹疫苗。以上四种疫苗在一岁内完成,并应按规定完成加强免疫。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决定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条 城区须在卫生防疫机构内开设常年计划免疫门诊,全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四县和湾里区、郊区须每月或双月提供一次计划免疫服务。
  各县(区)、乡(镇)可根据当地传染病发病情况,组织实施突击接种。
第十一条 各种疫苗接种率必须分别达到以下标准;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和麻疹活疫苗达95%以上,百白破混合制剂和卡介苗达90%以上;四苗覆盖率达85%以上。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口手续,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或有证但未按规定完成接种的儿童,应在补办预防接种证并接受补种后,再予办理有关手续。
  公安派出所、托幼机构、学校违反上述规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可提请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逐步补充完善冷链装备,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保证冷链装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对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或因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冷链设备严重损坏,以及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传染病发生或爆发流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经教育不改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由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试行。

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含退休人员)在本企业或厂际技术协作活动中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和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项目,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开发新产品。
(二)工艺方法,生产操作方法,试验检测手段和方法,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提高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利用效率的技术措施。
(五)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六)经济管理技术的开发和改进。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对待:
(一)只提供一般建议或线索,没有具体改进和实施方案的。
(二)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应完成的具体任务。
(三)上级或本单位已有方案并列入计划安排实施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虽属职工应执行的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中或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创造性的技术突破水平先进,经济效果显著的,仍应按有关的奖励条例予以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市经委、市科委、市总工会、团市委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动全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市经委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在市经委技术局、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内指定专人共同负责处理全市合理
化建议、技术改进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局、公司、企事业单位需建立由分管生产科技的行政领导负责,有同级工会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组织。该组织中,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主要承担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同时也参与行政领导负责的评审、实施、鉴定、奖励等工作。评审组织
的日常工作由行政领导指定科技职能部门或专职干部办理。
第九条 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各单位应做好实施、总结、归档(技术档案)、奖励及推广工作。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和实施情况,应一季度或半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一次,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在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一条 凡经过评审(包括必要的试验或鉴定步骤),决定采纳的确有实施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方案,可根据预计经济效果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首创还是移植等情况,先给予五至十元的奖励。待项目成功,取得实际经济效果后,再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一般按从采用时起一年的经济效果大小,分为以下六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 证书、奖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状
四 五千元以上 一百元至二百元 奖状或表扬
五 一千元以上 二十元至一百元 奖状或表扬
六 五百元以上 十元至二十元 表扬

年经济效益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设特等奖,奖金为五千元以上,并颁发证书及奖状。
凡年经济效果在五百元以下,已按本细则第十一条予以奖励的,不再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是指采用单位扣除实施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后,一年新增的实际经济价值。该价值由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计算核实,上级财税部门负责监督。一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同时应用于多机台,其计算方法按多机台创造的年
新增经济效果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 凡属在本单位首次按现成资料学习、推广外厂、外地或外国的成熟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有贡献人员,也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标准,降一个等级奖励,但不得低于六等;学习和推广外单位技术,确有重要创造和改进的,可按其经济实效评定等级,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明显,有较大推广价值的,通过有劳动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的评审组织研究,可奖励二十至一百元。效果突出,意义重大的,可不受一百元的限制。
第十六条 奖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个人提出和完成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金应给予个人。
(二)集体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的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应视项目完成人数多少而定。总人数在五人以下的(含五人),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总额的50%,总人数在五人以上的,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所得奖
金不得少于总额的30%。
(三)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同一机台两班以上实施的,为鼓励推广者,应将其余班的操作者列为“应用协作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市、局、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厂际之间的技术协作活动,提出和完成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含有偿转让项目),也应参照本章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凡已按本细则获得奖励的项目,一般不应再申报其它奖励,已获得其它规定奖励的,不再按本细则给予奖励。但同时符合向国家申请发明奖条件的,可另行申报。

第四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以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登记表(见附表)为准,同一项目奖励最先提出者。各单位评审组织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进行评审,并将结论及时通知本人。建议人和评审组织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凡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连续正常使用满三个月后,才能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申报奖励。
项目纳入工艺投产后,从投产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仍可获得该项目新创造超产部分的超产奖。
第二十条 奖励审批权限:特等奖由市政府审批并颁发奖状;一等奖由委(办)审批并颁发奖状。特等奖、一等奖由评审组织颁发证书;二等奖由局或局级公司审批并颁发奖状;三、四、五、六等奖,由采用单位审批并颁发奖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评定奖励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应将其材料记入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凡决定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列入本单位的实施计划,限期完成。不构成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费用,生产单位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由该项目所得经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或无收入的由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费
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奖金由取得经济效益的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由该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收入中列支。该项目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奖金的,差额部分由事业费中列支。该项目无经济收入的由事业费中列支。本单位和本系统无法处理的合
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并将开支情况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修,未经原审批组织同意,不得擅自拆除,违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级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委、局、公司、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贯彻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
类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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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
|----|------|---|---|---|---|----|----|
|技术职称| |工 资| |职 务| |政治面目| |
| | |级 别| | | | | |
|----|--------------|-----------------|
|专 业| |学 历 |
|或工种 | | |
|----|--------------|-----------------|
|技术专长|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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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项目名称| |
|-------------------------------------|
|项目简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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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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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登记表仅作为项目提出的原始统计依据。
由项目的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填写。
(2)类别号系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分为六类(详见
本细则第三条),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如同一类别的项目同时搞了多项,也可标明
顺序一并填在一张登记表上。
附表二: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报告表
类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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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完成单位名称| |
|------|----------------|------|------|
|主要参加人员| |经济效益数字| |
|-------------------------------------|
|项目内容摘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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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评审小组意见: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只用于登记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由项目单位的评审小组填写。
(2)类别号系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分为六类(详见
本细则第三条),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经济效益数字系指细则中所定义的项目一年
新增经济价值金额数及该项目所获的奖励等
级数。



198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