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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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5〕127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 号)和《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市电力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

第三条 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制定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规划及目标,建立大电力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制度。

(二)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标准和规则,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负荷管理、节电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利用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能源中介机构等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支持推动本辖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电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研究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标准、规划及提出政策建议,并在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制定节电措施,积极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电力消耗,并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大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参与者,要根据能源效率评价制度要求,定期上报能源消耗指标,配合做好能源效率评价工作。

第六条 大力推广下列高效节能、蓄能以及负荷管理的技术、工艺和产品:

(一)绿色、节能照明技术、产品及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应用技术;

(三)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四)蓄冷、蓄热技术和产品;

(五)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六)电力负荷管理技术;

(七)其它相关节电技术和产品。

第七条 为有效管理高峰负荷,减少拉闸停电损失,对 315 千伏安及以上装机容量的电力用户,须接入全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安装在用户侧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一次性投入费用的承担,按《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执行。终端设备投入运行后,由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国家规定的 9 类高耗电产品(电解铝、硅铁、电炉钢、黄磷、合成氨、烧碱、聚乙烯、电石、水泥)生产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合理用电及产品电耗定额的规定,努力降低单位产品电耗;单位产品电耗超过定额标准的企业,供电企业可依照法定程序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对其先行实施限电。

第九条 禁止在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电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对正在使用的电力用户,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使用高耗电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的企业,不得新增和扩产,供电企业不得受理其电力报装和增容申请。

第十条 倡导、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和社会各界认购、使用绿色能源。采取经济激励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采用余热发电等技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大力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新建、改(扩)建及技改项目节能设计规范,将节能审定纳入建设项目审定的必要内容和程序,鼓励使用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第十一条 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电活动,采取有效举措节约用电。对此,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

(一)提倡全市空调用户在夏季将室内温度控制在 26℃ 以上,冬季将室内温度控制在 18℃ 以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早 9 点后开空调,晚 17 点前关空调,下班后关闭电灯、计算机,阳光充足时,关闭室内照明。

(二)供电企业启动电力负荷控制紧急预案时,关闭全市所有景观灯和大型广告灯。

(三)指导和支持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的中央空调系统进行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的节电技术改造,并鼓励使用天然气、热力、蓄能空调。有计划地推进路灯节能改造。

第十二条 根据全市电力供需特点,采取经济激励政策引导电力用户移峰填谷、节约用电,继续实施电网销售环节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和蓄能电价,积极贯彻实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相关的各项电价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的来源:

(一)从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产生的效益中提取;

(二)通过调整电价政策及其它渠道筹集;

(三)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十四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组织示范项目;

(二)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三)对电力用户开展节电、负荷管理项目的建设与改造实行补贴;

(四)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

(五)支持节电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六)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五条 促进能源替代和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利用天然气到汉的有利条件,实施冬暖夏凉工程,发展热、电、冷三联供工程;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发展生活垃圾发电等综合利用项目。

第十六条 组织供电企业制订电力需求侧管理错峰方案,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原则,实现紧急情况下(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和电力系统紧急事故情况下)有序拉闸限电。当用电需求超过电网供电能力或电力系统出现紧急事故时,供电企业要按政府批准的“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电力系统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实施拉闸限电,并事先通知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更应做到耐心、细致、周到地服务。

第十七条 在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按下列顺序优先保证供电:

(一)城乡居民生活、重点部位和重要单位用电;

(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抢险救灾用电;

(三)农村灌溉和重点企业用电。

重点部位和重要单位的具体名单由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向供电企业提供。

第十八条 开展全市电力负荷预测工作,并按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绿、黄、橙、红、黑五色预警模式进行缺电预警,保证全市的电力供需平衡。五色电力供应预警模式:

(一)绿色状态表示电力供应正常;

(二)黄色状态表示电力供应缺口小于总用电负荷的 2% ,城市处于轻微缺电状态,通过启动相应错、避峰方案,可基本满足居民和重点单位用电;

(三)橙色状态表示电力供应缺口是总用电负荷的 2?D10% ,城市处于中度缺电状态,所有错、避峰措施均已实施到位,还需通过限电方式控制用电负荷;

(四)红色状态表示电力供应缺口是总用电负荷的 10?D20% ,城市处于严重缺电状态,实行按城区轮休让电计划;

(五)黑色状态为电力供应缺口大于总用电负荷的 20% ,电力供应极度紧缺,此时,应在市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启动特别应急措施,实行多城区轮流拉闸方案。

第十九条 市经委负责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供用电信息:

(一)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全市用电负荷、供电电量情况;

(二)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的分区轮休让电方案;

(三)电力供应紧张时期政府实施的压限电措施;

(四)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电力供求形势;

(五)电力用户需求侧管理的有关信息;

(六)按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 确保主网和电力设备安全。供电企业应制订保主网安全、保设备安全的具体方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别是应制订已超负荷运行的线路和设备安全的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断然措施,避免故障和缺电重叠;在电力供应紧张情况下,要临时增加抢修维护人员和抢修设备,建立高效的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各种事故;编制电力系统防全停措施预案和电网零启动方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所用的无线电通信频点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标准、知识、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供电企业应组织需求侧管理的培训工作,强化企业有关人员的服务意识,掌握技术标准,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大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约用电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理念、意义、作用以及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信息和经验,引导电力用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用电技术。广泛宣传节电知识,增强节电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节电氛围。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供电企业组成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本实施意见的有关工作,定期对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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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和联络全市政务公开电话的具体工作,对外称市政务公开电话室。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市政务中心等单位的值班电话组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为市政务公开电话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电话要求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并对来电进行及时处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好本单位(部门)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电话由接收单位按照内容的轻重缓急进行汇总,凡涉及重要内容的电话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视情报请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转有关部门落实。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的主要工作:
  (一)负责群众来电的受理、交(转)办、协调督办、反馈答复及其资料的统计和归档;
  (二)负责组成单位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负责调研、起草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视情进行调查了解,在市政府行政职权范围内有交办、转办的职能,并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对承办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结或办理结果不圆满的,有权催办或责令重办;
  (三)可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相关工作,必要时报请主管市长批准,可直接向承办单位明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及要求;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督促和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市政务公开电话室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处理问题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单位)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转发市外办、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外办、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天津港保税区出入境管理工作,促进保税区各项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行使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限于经济、技术和贸易团组)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工作职能,业务上接受市外办指导。
三、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处级以下,含处级)出国(境),由管委会代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出国(境),由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然后根据市政府批示办理有关手续。
五、出访特殊国家和地区的团组,由管委会先送市外办复核,再按三、四两条办理。
六、出访国家控制出访的国家和地区,管委会根据市外办统一分配的出访指标,再按三、四两条办理。
七、多次往返港澳指标,由市外办根据管委会要求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后执行。
八、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出国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下发政审批件。
九、出国人员护照由市外办签发。
十、签证及相关事宜由市外办负责。
十一、保税区范围内出国团组出国用汇不受指标限制。
十二、境外人士拟来保税区工作或从事其他经济、技术和贸易活动,由管委会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邀请单位也可就近到市外办办理。
十三、邀请持特殊国家和地区护照的外国(籍)人来保税区,除政府副部级以上人士、记者和国家另有规定者,由管委会报市外办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四、上述工作情况,由保税区管委会每月汇总一次,向市外办备案。
十五、本办法由市外办、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