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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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刘国信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林业、国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城市绿化坚持乔灌草结合、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结合、地面绿化与水面绿化结合、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绿化美化与环境保护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积极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和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地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市绿化等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严格执行绿线管制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使城区绿化用地指标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5%。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城市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2平方米。
  (二)城区道路绿化:新建主干道两侧各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3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已建主干道两侧的绿化带应逐步完善;旧区改造按照新建道路绿线控制。
  (三)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及其出入口、省级以上公路、外环路、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按每侧不少于50米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宽到100米以上。
  (四)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及城市周边建设宽度为30-50米的绿化带。
  (五)新建居住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40%;旧区改造绿化率不低于25%;工业项目的绿地率要达到15%;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绿地指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区域补建所缺面积的绿地,并负责补建绿地的养护管理;也可以将所缺绿化面积的建设养护资金交给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专项用于绿地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应当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逾期未能完成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者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经审查同意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加盖绿色图章,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未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城市绿地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庭院绿地、生产绿地,由权属单位维护管理;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绿地及设施,由责任单位维护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其原状。
  第二十二条城市各类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安全措施到位。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垃圾、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狩猎;
  (四)攀折花木、践踏草坪、采摘花草;
  (五)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城市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管养单位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管养单位统一组织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养单位。
  第二十七条管线安装维修或者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应当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更新的。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采花、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三十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达到花园式单位(小区)或者园林式单位标准的;
  (二)在城市绿化管理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爱护城市绿地和制止、检举、控告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行为有功的;
  (五)在城市绿化建设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取土、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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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1〕78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
题研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
设,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作用,贴近市人
民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好课题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以下简
称重点课题),是指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的,或市政府办公厅根
据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决策需求设立并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

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专家

为主开展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 重点课题的研究要遵循贴近政府、服务决策、立足
现实、适度超前的原则。研究成果要突出科学性、对策性和可行
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点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指南、课题申报、评审立项、研究
管理、成果认定、经费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咨询工
作处负责。
  第六条 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确保重点课题研
究能充分贴近政府工作,满足决策需求。
  第七条 建立评审、认定专家组,负责评审课题申报书和认
定重点课题研究成果。
  专家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及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有关专家组成。已申报本年度
重点课题的专家,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三章 课题指南

  第八条 重点课题研究要遵循服务决策需求的原则,围绕市
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研究,丰富决策思路。
  第九条 重点课题的选题来源是: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课题;
  (二)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关注的热
点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拟出课题建议,报市长、副
市长、秘书长审定的课题。
  第十条 重点课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题目拟写课题
指南。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向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
关单位发布课题指南,并附课题申报要求。
  课题指南可集中发布,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随时发
布。
  第十二条 课题指南是研究方向的引导和限定,包含课题研
究的方向、主要内容以及辅助说明。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三条 重点课题主要由列入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
家库、市级决策咨询机构联络网以及决策咨询行业协会工作网的
专家申报。其他方面专家凡符合课题申报要求,或符合天津市人
民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相关条件的,也可申报。
  申报者要能够切实开展重点课题研究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
作。无法开展实质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课题可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组
织进行,也可由个人自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课题应在课题指南限定的范畴内确定具体课
题。申报人根据课题指南,拟定具体研究内容和研究题目,认真
填写课题申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六条 重点课题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领导评审相结合的
立项评审制。评审专家进行初评,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领导进行
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评审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按照课题申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对课题
申报书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
的课题申报书的课题论证和研究设计进行匿名评审,按照拟立项
课题数2至3倍,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申报书。
  (三)综合评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领导对通过匿名初评
的课题申报书进行综合评审,选定符合决策需求的课题。
  第十八条 课题选定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向入选课题负责人
及其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
  课题负责人持立项通知,与市政府办公厅签订课题合同。
  第十九条 对未立项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逐一通知课题负责
人,并将其课题申报书存档保留一年。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
课题申报书相关背景材料;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研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原则上要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要视情况在开题阶段或中期推动
阶段及时说明。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在签订课题合同后,应尽快开展研
究工作,并将开题情况通报市政府办公厅。重点课题开题的时间,

以课题合同标明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课题研究中期,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推
动工作。
  中期推动主要内容有:与各课题研究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各
项重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总结阶段性成果,介绍市人民政府
相关工作动态,确保重点课题研究始终围绕决策需求展开。各项
重点课题研究中期进展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分别报市
人民政府相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需要调研的,课题负责人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
申请后,持与市政府办公厅签订的课题合同,与相关部门联系调
研。各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课题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形
成研究成果,按课题合同要求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六条 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对研究内容
作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或课题中止、撤销课题等情况,
须由课题负责人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项,并视
情况取消该课题负责人下一年度重点课题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课题,追回重点
课题专项研究经费:
  (一)以课题名义实施营利行为;
  (二)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三)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五)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六)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重要活动、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通报市
政府办公厅。
  
          第七章 成果认定

  第二十九条 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凡符合结项要求的,予以结
项,发放余款,并向课题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结项
通知书。
  第三十条 成果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和市人民政府采纳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认定采取评审专家通讯认定或组织召开评
审会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成果经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核批准后,刊
载在市人民政府内部刊物上,供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决策参考。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根据各
自情况,将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纳入教学、科研考评体系。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课题涉及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按照有偿原则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由市
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标准根据课题的重要程度及开展研究的难
度,由市政府办公厅研究确定。同一批次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
标准一致。
  第三十七条 重点课题专项研究经费以课题组为单位发放,
由课题负责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发放。开题时发放
第一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60%;结项时发
放第二期经费,发放数额为该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40%。
  第三十九条 研究经费使用范围遵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执
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取之无道的加名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夫妻争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添名的风潮,未能料到此举连锁泛起拔毛艺术赛,近日南京征收“房产加名税”的消息不绝报端,掀起轩然大波。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国税总局正就婚前房产加名收税研究具体意见。目前除南京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身在美国的任志强也在微博对此留言说:“生财无道。”。不少网友纷纷“不淡定”起来,在他们眼中,此举无疑是国税总局在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一次“趁火打劫”。
十七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柯尔贝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征税的艺术就像从鹅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鹅毛,又要少让鹅叫。”这句名言至今还是中国税收的指导思想。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没有不赞同这句话的。根据柯尔贝的看法在征税者的眼里,纳税人不过是提供鹅毛的鹅,征税者要拔毛没有必要去征求鹅的同意,鹅是不能拒绝的。根据柯尔贝的算术,如果一次拔毛太多,鹅会因疼痛而大声抗议甚至试图逃跑,如果为得到全部鹅毛把鹅杀死,就难以持续得到鹅毛。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鹅的容忍范围之内每次少拔一些毛,这样可以取之不尽。经济学家奥尔森发现政府的起源是由流寇向驻寇演化过来的,征税也是掠夺的艺术,首先要对掠夺对象加以适当的保护,也能源源不断地有利可图,作为拔毛者的征税者总是有越拔越多的倾向,当征税者急需鹅毛的时候,他们就顾不上鹅的不满和抗议。否则的话路易十六也不会被送上断头台。换句话说,若是没有道德与制度的约束,征税者终将竭泽而渔、杀鹅取毛。

如此苛税是与民争利

税收要适当适量,征收新税要严格论证并经审批,地方政府总是这么仓促和无序。现行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已经超重,如果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南京率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表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冲动已难遏制。
价值一百万的房子,加个名字从几百块上涨到1万5,对政府确实是一大笔收入,但是对于家庭而言,简直就是凭空被打劫了几万块钱,这项政策真很伤人,加名并非导致房价上涨,也没有发生房屋增值后果,加名税难道以行为为征税对象不成,再说了,以前也有加名的,却没有听到收税,偏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征缴契税,为了多收点钱不顾法律和秩序。针对南京征收加名税,市民意见很大,不仅增加市民负担,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既便征税符合法律,但也的确难合情理,让市民感到说不出的别扭,不合理不合情的征税要不得。

促婚姻和谐是根基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规定的过于苛克,少有人情,解释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名义推出,在征税视野中将夫妻看成陌路人之间的交易,才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催成加名热,税务局赶在这个节骨眼上征税,直接后果则是告试人们不准加名,用税额阻挡加名潮,有人会因为高额税金放弃加名,由此也会埋下家庭矛盾。在这方面,北京规定房产证夫妻加名不加税,只需缴纳40元工本费。北京地税部门表示,北京没有出台新规定。北京已婚有房族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若是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更名。

减税减负才是真

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一般情况下只需交些工本费即可。契税是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有可能被识为相当与份额的产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转移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发生实际现金交易,在没有房屋买卖的情况下,多交那么多钱,民众当然不服气。不管传言是否属实,希望税务局尽快出面解释清楚。如果是添加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就必须通过交易或者赠与、继承的方式,需要交纳税费。加名税并非火线出炉的新税种,而是老醋装了新瓶。也就是说房屋产权原来只有一个人,产权比例是100%,要增加一个人,就只有采取买卖关系或赠送等方式出让产权比例,减少自己的产权比例。可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有关系,不以是否加名而发生物权性质的变化,加名只是就夫妻财产对外公示化的一种形式。 加名税的征收导致法律规定立间发生冲突,尤其是征收比例之高,导致居住成本过高,实际上是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一种无形剥夺。事实上在保护公民财权的法律框架下,认定夫妻是独立财权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加名税再次诠释了这样的现状。财政部的官网发表文章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如加名税之类的重复性叠加税目没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