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材局等五部门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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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材局等五部门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材局等五部门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字[1997]73号 1997年9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建材局等五部门《关于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根据《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实心粘土砖企业整顿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全市《河北墙体材料生产资源证》的推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并在市粘土砖企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下,负责全市实心粘土砖企业整顿工作。
第四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请《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的必备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申报、审批与发证程序。
(一)申报
各地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到所在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领取、填写《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审批表》。尚未成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县、市、区,到当地建材主管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领取。
(二)审查
各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建材主管部门、土地管理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按办证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墙体材料年产量,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三)复检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市建材、土管、乡镇企业、工商管理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检,并将复检达标企业报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四)抽查和发证
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上报企业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颁发《河北省墙体材料生资质证》。
第六条 对截止1998年5月1日仍未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划批生产用地。对未取得生产资质证且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停产关闭处理,并由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资质证企业所生产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将不予返还墙改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站要积极配合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工作,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产品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第九条 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更新墙体材料种类。对积极改产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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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综字[2000]3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办):

为了落实海域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整顿用海秩序、纠正无偿占用国家海域空间资源行为,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特
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两项制度,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沿海各地财政和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审批、论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二、使用国家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非公益性港口和码头及
其附属设施、旅游设施、养殖(含渔民个人海水养殖)、盐田、采矿及油气开发、管道铺设、排污倾废、围填海等海洋工程和设
施。公益事业、军事、市政排污等非营利性用海活动;报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交海域使用
金。
三、海域使用金是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收益;30%上交中央财政,70%上交地方财政,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海
域使用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四、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程序。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政策由财政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减免办法。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制定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和决定海域使用金的减免。
五、围海造地是严重改变海域属性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很大,也影响附近其他的海域使用活动,因此对海岸线以下
的围海造地活动,要严格依据区划、规划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认真执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制度,严格审批管理。对于非法围
海造地的,要重点予以查处。
六、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合作,积极宣传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切实抓好两项制度的落实。
               2000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2007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努力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将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做自觉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教材。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相关辅助教材。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设,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真正落实。

  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要把法制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结合工作和形势需要,就有关重要政策和法律问题,开展专题法律知识学习。建立健全政府办公会前学法和其它学法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按照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对干部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

  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坚持自学,持之以恒,并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可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提交论文等形式。考试考核工作要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考核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同时进行。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工作议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定期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调整和充实讲师团队伍,加强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讲师团作用,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证。

  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安排,整体部署,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有效形式和监督激励机制。适时开展检查或督查,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施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