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49:38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3]6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着力抓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和《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省政府决定对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目的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包括现行有效的、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的下列文件:(一)地方性法规;(二)省政府规章;(三)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四)省政府各部门执行的其他文件。

  三、清理内容

  清理内容包括审核、审定、审验、同意、认证、许可、认可、准许、核准、检验、检测、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一切属于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一定程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规范。

  四、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理

  省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许可,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国家部委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中我省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实施条件的,予以规范。

2.依据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家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暂时予以保留,待其依据的国家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后,按照国家项目的规定,决定保留或者取消;在保留的项目中,我省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实施条件的,予以规范。

  (二)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以外的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

2.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的,予以取消。

3.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地方立法不得设定的,予以取消。

4.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但用《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的方式能够解决的,由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决定是否保留。

5.地方性法规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范围的,予以保留。

6.省政府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范围,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需要作为临时性许可事项保留的,对该规章进行修改,报省政府审定公布后,可以保留一年;

(2)需要长期保留的,应将该规章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

(3)未采取前两种方式处理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7.保留行政许可项目的规定中,未规定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进行修改,予以规定。

  五、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工作采取“执行部门清理、法制办审核、制定机关决定”的方法进行。从现在起,由行政许可项目的执行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分别填写《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审核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本省自行设定的)审核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并加盖省政府部门印章后,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逾期未上报审核材料的许可项目,一律按照取消处理。

  六、清理结果

  省政府的清理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府分别公布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对需要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经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对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将省政府规章修改为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组织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对于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亲自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于有关文件和清理项目,应逐件逐项地把关讨论。各单位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把清理工作落实到人。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本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度,对于清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清理后继续执行未列入保留目录行政许可项目的,省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市、县、乡级规定了行政许可项目的文件清理工作,由各地参照本方案组织落实。

  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肖富强、时海啸,联系电话:2761608、2727336。

  附件:1.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单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审

  核单

  4.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本省自行设定的)审核单

  5.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统计表

  附件1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

(三)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本省自行设定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公章)

  附件2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登记单

1.项目名称

2.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及条款内容

3.部门意见和理由

4.法制办审核意见

  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项目不需要再报

  附件3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依据国家文件规定的)审核单

1.项目名称

2.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及条款内容

3.规定实施许可条件的条款内容

4.项目所依据的国家文件名称、发布机关、文件字号、发文日期

5.许可项目所依据的国家文件条款内容

6.国家许可项目实施条件的条款内容

7.对本省文件规定的许可条件违反国家文件规定的许可条件所作的修改

8.部门意见和理由

9.法制办审核意见

  附件4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本省自行设定的)审核单

1.项目名称

2.项目所在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及条款内容

3.规定许可实施机关的条款内容

4.规定许可实施条件的条款内容  

5.规定许可实施程序的条款内容

6.规定许可实施期限的条款内容

7.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作的修改或者是否将省政府规章修改为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如修改,须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附后)

  附件5

  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吉政发〔2003〕30号)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均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内。本方案所称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是指目前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直行政机关除外)。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清理工作要坚持全面清理和依法清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施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事业单位必须有法律或者法规的明确授权;

  (三)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四)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其他行政机关的许可权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2004年7月1日后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

  三、清理分工

  清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直各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各市州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各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级及乡(镇)政府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及隶属于本部门的实施行政许可单位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各部门都要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搞清实施行政许可单位的底数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清理标准逐一进行审查。审查后,无论是取消主体资格还是拟做保留的,都要逐一填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并在《审查表》上签属部门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上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的材料包括: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名称、主体的性质、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种类、实施行政许可单位的负责人、地址、网址、电话等材料。

  省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1月30前将清理的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清理工作。

  五、清理结果的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审核,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上报同级政府,并由政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为: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名称、性质、法律依据、行政许可的种类、单位负责人、地址、网址、电话等。全省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7月1日前结束,并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公布。没有公布的行政许可主体,一律不得继续实施行政许可。

  六、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法制办要切实担负起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职责,及时检查督促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对清理工作组织不力、进度缓慢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

  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赵显锋,联系电话:0431?D2725553。

  附件: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行政机关)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事业单位)

  附件1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行政机关)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许可权来源

  法律依据

  许可种类

  处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负责人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附件2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审查表(事业单位)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许可权来源

  法律依据

  许可种类

  处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负责人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十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欧盟


第十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第十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07年11月28日在中国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欧洲理事会主席葡萄牙共和国总理索克拉特斯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双方领导人全面回顾1998年中欧建立领导人会晤机制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一致认为,10年来,中欧关系实现历史性跨越。双方领导人对中欧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合作局面以及日趋成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表示满意。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政治关系的发展表示欢迎,认为双方建立的全面有效的政治对话机制对于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扩大共识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中欧政治互信不断提升的重要基础。

  中欧领导人回顾了双方深化和扩大的经贸合作,强调经过双方10年努力,中欧正成为相互最重要的经贸伙伴,双方经贸合作已经成为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最重要的动力之一。双方领导人讨论了为维持更平衡的经贸关系需采取的行动。

  双方领导人全面总结了中欧各领域全方位合作成就,指出中欧日益密切的行业对话已成为双方政策协调的有效平台,为促进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有益的推动作用。

  双方领导人指出,中欧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特别是非洲、缅甸、朝鲜半岛、伊朗、中东和科索沃问题以及有关亚欧会议的磋商与协调,是双方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影响。

  双方分别介绍了各自最新发展情况。中方欢迎欧盟一体化建设取得新的重要进展。这是欧方就新的改革条约达成一致的结果,条约进一步加强了欧洲的全球地位。欧方欢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欢迎中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双方领导人认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中欧作为全面战略伙伴,同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双方将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的精神,继续共同致力于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坚持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双方重申致力于保护环境,支持可持续发展,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这不仅符合双方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和人权。

  为此,双方领导人一致同意:

  1、进一步加强各级政治对话和磋商,继续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增进政治互信,扩大战略共识。

  2、双方领导人均对成功启动并开始伙伴合作协定谈判表示满意。该协定将涵盖双边关系的全部领域,包括加强政治事务合作。考虑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整体目标,谈判也将完善1985年《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将以相对独立的方式执行。

  3、欧盟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希望台湾问题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欧盟对企图搞“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的公投再次表示忧虑,因为这将导致单方面改变台海现状,欧盟对此表示反对。在此背景下,欧盟对台北当局关于台湾岛未来地位的图谋表示关切。

  4、双方领导人还讨论了欧盟军售禁令问题。中方重申,解除军售禁令有助于中欧关系的健康发展,并敦促欧盟尽早解禁。欧盟承认此问题的重要性,并确认愿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以及此后的欧洲理事会结论基础上,向解禁的目标推进工作。

  5、双方领导人重申愿在防扩散和裁军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将继续以中欧防扩散和军控联合声明为基础,并基于出口管制等领域的现有成功合作,加强对话,深化务实合作。

  6、双方强调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继续高度重视中欧人权对话,包括配套的司法研讨会。双方领导人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具体措施的重要性,重申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同时争取取得更有意义的、积极的现实成果。欧盟欢迎中方致力于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全球打击种族灭绝、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犯罪方面,双方也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

  双方确认致力于同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尊重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双方致力于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可信、客观、非选择性的方式开展工作处理人权问题。双方同意根据联大60/251号决议加强此领域的交流与协调。

  7、双方领导人强调有效多边主义至关重要,表示大力支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以规则为基础、由联合国发挥中心作用的多边国际体系。双方重申致力于促进和平、安全、发展和人权,这些目标已被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所承认。双方表示支持联合国系统改革,以加强联合国应对新旧威胁及挑战的能力、效率及效力。双方认为,多边主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手段,将继续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精神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以和平方式通过外交手段解决分歧和争端。双方支持联合国,承认联合国通过安理会处理国际事务的首要作用。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

  8、双方重申谴责任何形式的、无限定表现形式的、由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出于任何目的发起的恐怖主义。双方重申,承认联合国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唯一真正的全球性论坛。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成员国于2006年9月8日协商一致通过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表明其团结反恐的决心。中欧支持反恐执行工作组协调全球战略的执行。双方期待2008年进行相关审议,加强国际社会迄今所取得的共识。双方还强调将继续致力于推动尽早就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达成一致。

  双方强调多边主义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重要性,并强调普遍遵守、全面执行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所有联合国公约和议定书的重要性。

  双方认为需要关注导致恐怖主义传播的环境,支持不将恐怖主义与特定宗教和文明挂钩、反恐应保持一致性等观点。

  双方领导人认为任何旨在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都必须符合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的规定。有效反恐措施和保护人权互不矛盾,其目标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9、双方领导人积极评价非洲在和平与发展领域取得的进展及非洲国家和非盟为推动非洲一体化进程所做的努力,重申致力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全球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双方领导人回顾了自上次领导人会晤以来,在各层面就国际社会促成达尔富尔危机解决方案所进行的成功合作,强调有必要在达尔富尔和平谈判以及实施全面和平协定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双方希望看到非盟与联合国混合部队的“混合行动”不久得以实施。双方领导人注意到联合国驻中非、乍得边境维和部队和欧盟驻中非、乍得边境部队的准备取得进展,强调共同致力于达尔富尔及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10、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通过各自现有机制,如中非合作论坛、欧非峰会,进一步与非洲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务实合作,为非洲的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双方同意继续进行中欧非洲问题对话,并积极探索在适当领域开展中欧非三方合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欧盟邀请中方作为观察员出席欧盟-非洲首脑会议。中方邀请欧盟委员会发展委员访华。

  11、中欧全力支持联合国秘书长缅甸特别顾问伊布拉辛•甘巴里教授的斡旋努力。双方赞同缅甸需要推进民主。双方同意有必要通过包括有关各方参与的对话,看到缅国内进程取得切实的进展。

  12、双方领导人重申致力于朝鲜半岛的持久和平与稳定,包括实施有效的半岛无核化。双方欢迎六方会谈在采取2007年2月和10月达成共识的步骤,以落实2005年9月19日的《共同声明》方面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双方欢迎朝鲜关闭宁边核设施,期待将其完全去功能化和拆除,并期待朝鲜全面、准确地申报其所有核计划。双方领导人对10月朝韩首脑会晤达成的共识及关于最终签署和平条约、实现经济融合和半岛统一的后续行动表示欢迎。

  13、双方领导人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关于伊朗核项目及联合国安理会1696(2006),1737(2006)和1747(2007)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最新报告,重申致力于以外交途径通过谈判与对话寻求一项全面、长期、妥善的解决方案。双方再次肯定2007年9月28日中、法、德、俄、英和美外长所发表并得到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支持的联合声明,敦促伊朗全面遵守联合国安理会1737号和1747号决议。

  14、双方领导人重申支持在现有协议,包括联合国相关决议和路线图所确定原则的基础上,谈判解决巴以冲突。在此背景下,双方领导人欢迎奥尔默特总理和阿巴斯主席正在进行的双边会谈,希望这将有助于各方推动建立一个独立、民主、有自主生存发展能力的巴勒斯坦国,并与以色列及其它邻国和平共处。双方领导人支持最近在安纳波利斯召开的国际会议,希望会议是朝着全面解决阿以冲突迈出的第一步。双方确认国际社会愿对解决该问题的政治进程,包括对其中关键的执行阶段予以支持。

  15、双方领导人就科索沃问题交换了意见,重申支持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斡旋努力。

  16、关于新出现的亚洲区域机制,欧盟欢迎中国对加强开放和透明的亚洲地区合作所作出的贡献,赞赏中国在此方面所发挥的建设性积极作用。中方欢迎欧盟对亚太地区政治机制所做的建设性贡献。中欧支持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地区论坛等区域合作进一步发展,支持加强欧盟与东盟关系。中方对欧盟有意推动东亚地区合作进程并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TAC)的计划表示欢迎。

  17、双方认为,亚欧会议是亚欧开展多边对话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合作的重要框架,认为加强经济合作是亚欧关系的关键内涵。双方领导人重申致力于通过开展建设性对话和务实项目,加强合作进程,确保2006年亚欧会议未来发展赫尔辛基宣言得到落实,2008年在中国举行的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取得成功。

  18、双方领导人同意加强合作,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顺利举行。

  19、双方领导人同意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领域,特别是贸易与商务交流、气候变化、环境与能源、人力资源开发与公共管理等方面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将加大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力度,如采用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提高自然资源使用效率。

  20、双方领导人同意深化环境保护合作,重点加强在可持续生产与消费、污染控制与管理、自然资源管理、流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环境治理、环境事故紧急处理、化学品管理、危险废物处置与管理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推进有利于合作的清洁技术转让,鼓励在相互投资过程中采用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双方决心继续共同打击非法采伐,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减缓气候变化和发展木材生产国经济作出重要贡献。
  21、双方领导人强调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愿继续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气候变化紧迫性已被“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最新科学结论所确认。中欧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共同致力于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下的双边合作,呼吁在通过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实现煤近零排放发电技术研究,通过开发具体合作项目加强中国参与《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等方面取得进展。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大技术开发与转让等方面的双边合作力度。中欧同意将积极落实业已达成的2008年至2009年“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滚动工作计划”,就中国省级气候变化项目、气候变化适应战略和公共意识倡议等开展合作。

  双方重申对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强调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发达国家在2012年后应继续率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协助发展中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双方致力于在联合国系统内继续努力,呼吁所有各方积极并建设性地参与2007年1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双方欢迎在“开展长期合作、加强公约实施、解决气候变化对话”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同意在今年巴厘缔约方会议上,推动启动关于2012年后全面安排进程,以促进公约实施并尽快但不迟于2010年完成这一进程下的工作。双方强调在《京都议定书》下确定发达国家2012年后进一步减排义务特设工作组谈判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性,希望于2009年底结束这一进程的所有工作。双方重申,统筹解决气候变化和能源问题至关重要,特别强调需要协调处理好促进能源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和应对温室气体排放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在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和各自能源政策目标之间保持一致性。双方均认识到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并投资处理气候变化问题以及为此提供激励措施的重要性,认为中欧在此领域开展合作面临重要的、潜在的经济机遇。

  22、双方领导人认识到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加强适应方面的关键作用。双方认为,技术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手段,强调就2012年后达成协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通过技术转让、应用和传播帮助发展中国家用得上和用得起清洁技术,加强国际碳市场,加强适应不断恶化的气候变化负面影响方面开展合作的重要性。

  欧洲投资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的5亿欧元框架贷款,双方领导人见证了协议的签署。

  23、双方认为,能源是全球性问题,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中欧均认识到加强双边能源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并一致同意采取切实措施,继续推进能源领域的互利务实合作。双方将积极筹备2008年第七次中欧能源合作大会,并将共同努力确保第二次中欧能源交通战略对话取得积极成果。双方领导人支持双方在提高整个煤价值链效率方面开展更密切合作,支持双方在开发研究煤近零排放技术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这将有助于双方从煤技术和实践的最新发展中获取经济和环境收益。

  双方领导人支持在建立中欧清洁能源中心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将继续就此加强磋商,以期于2008年达成协议并建成中心。双方未来合作可涵盖提高能源效率的有关项目和倡议。

  24、双方同意中国国务院和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3月底前成立副总理级的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机制,讨论中欧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战略,协调双方在重点领域的项目与研究并制定规划。对话将涵盖影响到贸易不平衡的问题,包括有效市场准入、知识产权、环境、高技术和能源等,以找到具体的途径促进贸易平衡发展。为此,中国商务部长和欧盟贸易委员将视情举行会晤以筹备这一机制及其议程。

  25、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机制将审议中方关切,包括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其它场合取得的进展。

  26、双方同意加强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合作,促进双方政府部门在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经验交流。双方将继续深化财金对话,就中欧宏观经济形势、财金政策以及金融领域改革和监管进行交流和合作。

  27、双方欢迎中方和欧元集团代表于11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宏观经济问题磋商。中方与欧元集团代表认为应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性措施,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汇率剧烈波动,为有序调整全球经济失衡作出应有贡献。双方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将组成工作小组就汇率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28、双方领导人认为,高水平的产品安全对消费者信心和互惠贸易至关重要。为此,双方相关部门近年来建立了全面的合作关系,开展了良好、密切和富有成效的合作与交流。双方愿继续并深化建设性对话,定期交换信息,并致力于可衡量和持续的改善。

  29、双方将充分利用中欧农业及农村对话机制,继续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贸易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域的合作。

  30、双方领导人同意进一步通过竞争政策对话机制,保持密切磋商与对话,在反垄断法执法领域和国际竞争政策上加强合作。欧盟祝贺中国在2007年8月通过反垄断法。欧盟非常重视竞争对话,将继续支持中方相关竞争实体和权力机构执行反垄断法。

  31、双方领导人对2007年11月27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欧工商峰会表示欢迎。双方强调更积极地推动利益攸关方参与中欧贸易和投资对话机制的重要性,承诺将支持双方工商界的合作,为企业创造更多商机,拓宽发展空间。

  32、双方同意进一步为欧盟中小企业在中国和中国中小企业在欧盟经营提供便利,以利于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因此,双方欢迎欧盟提议就在中国设立欧盟中心,帮助欧盟中小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向中国出口提供信息和帮助,促进与中国政府机构、商业协会和经济实体的交流进行可行性研究。

  33、双方领导人强调,“中欧科技年”在聚集研究人员、业界、包括中小企业和学术界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愿继续加强现有科技合作,探讨新的双边合作机制,共同确定优先合作领域。双方领导人重申认识到开展可持续的、互利的科技合作的重要性。

  双方领导人对2007年11月14日在北京举办的中欧科技协定第六届指导委员会会议闭幕表示欢迎。双方同意通过启动中欧共同研究项目开展更有战略性的科学合作。这些项目将由双方资助,完全符合中欧资助原则,法律和规定。

  双方领导人确认中方研究人员接受首次邀请参与第七个科技框架计划的重要性。双方同意为欧盟研究人员参与中方资助的项目提供便利。双方领导人鼓励实施便于双方研究人员往来的计划。

  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适时对2009年12月到期的中欧科技协定进行续约,作为朝此方向努力的第一步,宣布在更新协定前对双方合作进行评估。

  34、双方对2007年10月24日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计划(ITER)生效及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计划理事会于2007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首次正式会议表示满意。双方同意开始讨论,以在核聚变能源研究领域,达成一项中国和欧洲原子能机构间的双边协定,作为对ITER计划的补充。

  双方对就和平使用核能研发协定完成讨论表示满意,希望协定尽早生效,以开展核裂变领域的合作。鉴此,双方注意到中国和欧洲原子能机构均为第四代国际论坛的积极成员,这有助于促进双边合作。

  35、双方将继续通过中欧信息社会对话机制,推动务实合作。

  36、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框架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体现对等原则的合作,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的海关合作,并实施旨在保障中欧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

  37、双方领导人对最近在道路运输和内河航道领域签署谅解备忘录感到满意,并期待尽快实施。双方欢迎中国与欧盟成员国批准海运协定,以及在鹿特丹举行的关于实施2002年中欧海运协定第四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支持进一步深化相关领域的合作。

  38、双方领导人回顾了在民用航空领域合作的进展,强调中欧在此重要领域有必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寻求应对全球航空业面临共同挑战的解决途径。

  双方领导人重申有必要照顾彼此关切,通过共同努力,加强磋商,恢复双边航空服务协定法律效力。双方领导人同意在更广阔的航空领域加强技术和科技合作,呼吁尽快签署一项协定,为中欧未来技术合作提供一个全面框架。这些合作领域包括航空安全、安全保障、环境、经济管理和空中运输管理,包括探讨中国参与欧洲新一代空中运输管理系统SESAR计划。

  39、双方强调中欧文化关系,尤其是在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过程中的重要性。欢迎中国和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10月签署的文化联合声明。该声明明确表达了双方对文化在社会和全球化世界中作用的强烈共识,重申双方坚定致力于进一步增进合作并在文化领域建立政策对话机制。

  40、双方强调,将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维护公众健康,继续关注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其他新发传染病疫情的蔓延。双方将保持和促进在此领域的信息交换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并加强在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人力培训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双方期待着中国和欧盟委员会签署动物卫生领域的谅解备忘录,及为促进对禽流感的科学认识在指定实验室交换禽流感病毒。

  41、双方领导人对中欧在就业和社会事务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这是双方可持续发展和体面劳动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领导人强调2007年6月柏林第二届社会保障高级别圆桌会议的成果及其对中国当前改革的贡献。双方领导人为劳动法方面的合作所鼓舞,特别是2007年11月在北京举行了就解决劳动争端交换经验的双边活动。双方领导人大力支持在劳动健康和安全生产领域建立对话机制,鼓励双方在2008年年初就此签署谅解备忘录。

  双方同意加强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合作。

  42、双方领导人认识到一个健康、不断发展的公民社会对中欧改革进程的可持续性非常重要。双方领导人认为中国经社理事会和欧盟经社委员会不断交流和务实合作是双边关系的一部分。希望加强双方公民社会对话,落实两次中欧圆桌会议声明内容。

  43、中欧将继续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和拓展法律和司法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44、双方同意加强在反恐、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偷渡和贩卖人口、毒品犯罪领域的合作。

  45、双方领导人强调便利人员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仍是双方的优先考虑,讨论了遣返和便利签证问题,重申就各自关切问题进行磋商的意愿,同意在相关问题上尽快开展具体合作。双方领导人对执行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谅解备忘录所取得的显著进展表示欢迎,鼓励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

  46、双方领导人同意尽快启动中欧青年部长级会晤机制。

  双方领导人支持并鼓励中欧学者和智库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中国和欧盟强调承诺通过进一步鼓励双方学术机构、学生和学者参与“伊拉斯莫斯世界”(ERASMUS MUNDUS)及其“对外合作窗口”和“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欧盟窗口)”来加强中欧学术交流与合作。欧盟欢迎中方启动“中欧语言交流(欧盟窗口)项目”。

  双方对2007年10月签署的教育与职业培训联合声明表示欢迎。该声明将为双方政策对话机制奠定基础,以便双方定期交流最佳做法、回顾政策发展和面临的挑战,推动知识建设、共享中欧部门内及行业间感兴趣的问题。

  双方领导人对在华成立中欧法学院的合作表示欢迎。

  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商业管理培训项目成功启动。

  47、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发展合作项目取得的进展。双方满意地注意到欧方近期出台了《2007-2010年多年指导计划》,从欧盟委员会预算中划拨1.28亿欧元用于支持行业对话涉及的环境、能源和气候变化及人力资源发展等领域的合作。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卫生部 公安部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1995年8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公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 放射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
第五条 放射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按表1分级。
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按表2分级。
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按表3分级。
第六条 放射事故按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放射事件(又称零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
第七条 凡属于多种类别的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的事故定级。
发生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对各种人员分别按表1判定,事故的级别按其中最高一级事故定级。

第三章 事故处理原则
第八条 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表1.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
受 照 | | 剂 量 当 量 (Sv)
| 受 照 部 位 |------------------------------------------------------------------------
人 员 | | 放射事件 一级事故 二级事故 三级事故
----------|------------------|------------------------------------------------------------------------
放 射 |全 身 或 局 部|HE>1/2年限值 HE>0.05 HE>0.25 HE>1.0
| |
工 作 |眼 晶 体|HT>1/2年限值 HT>0.15 HT>0.75 HT>3.0
| |
人 员 |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HT>1/2年限值 HT>0.5 HT>3.0 HT>6.0
----------|------------------|------------------------------------------------------------------------
公 众 |全 身 或 局 部| HE>年限值 HE>0.01 HE>0.05 HE>0.1
| |
成 员 |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 HT>年限值 HT>0.1 HT>0.5 HT>1.0
----------|------------------|------------------------------------------------------------------------
集 体 | -------- | -- SE>0.1 SE>0.5 SE>2.0
--------------------------------------------------------------------------------------------------------
1.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和医疗照射。表中值包括处置失误且人员受照有效剂量当量大于0.1Sv的计划照射和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
2.表中所列剂量当量指一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等全过程所导致的有效剂量当量或待积有效剂量当量。
3.表中HT和HE分别表示T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和人体的有效剂量当量。
4.有效剂量当量HE=∑WT·HT。在实际应用时可简化为:HE=D·K+5∑Qj·ALIj--1。式中D--个人剂量计所测的体表外照射吸收剂量
K—体表吸收剂量与有效剂量当量的转换系数(采用GB11712《用于X、γ线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因子》)。
Qj—j核素摄入量。
ALIj—j核素年摄入量限值。
5.表中SE表示集体有效剂量当量,其单位为man·Sv。但不包括符合标准的放射性物质环境释放所致公众集体有效剂量当量。
表2. 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分级
------------------------------------------------
污染级别 | F
----------------|------------------------------
放射事件 | >1
一级事故 | >10
二级事故 | >300
三级事故 | >10000
------------------------------------------------
表中F为以最高污染点为中心的1平方米面积上的平
均表面污染比活度与控制值(B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
本标准》)的比值。
第九条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撤离工,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畜以及饮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第十条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者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过滤等净化措施。
第十二条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第十四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第十五条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第十六条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全
表3.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
物 质 的 | 放 射 性 活 度 (Bq)
|----------------------------------------------------------------------
类 别 | 放射事件 | 一级事故 | 二级事故 | 三级事故
--------------|--------------|----------------|----------------|------------------
| | 6 | 8 | 10
密 封 型 | >豁免水平 | >4×10 | >4×10 | >4×10
| | 5 | 7 | 9
非密封型 | >豁免水平 | >4×10 | >4×10 | >4×10
--------------------------------------------------------------------------------------
表中值应乘以毒性组别修正因子f。对极毒组f=0.1;高毒组f=1;中毒、低毒组f=10。
国放射事故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卫生、公安部门做好重大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国家放射事故数据库。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的放射射事故实施统一管理,组织处理二级以下的放射事故,并建立放射事故数据库。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核实事故情况、准确判定事故级别、逐级上报。对初步确认的三级放射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 发生射线装置事故(不含放射源)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事故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因放射性三废排放、处理不当,或者在地面水、地下水中进行放射同位素试验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放射事故应在发现放射事故之日起30日内结案。一、二、三级放射事故以“放射事故报告表”(见附件)形式结案。逾期不能结案的,必须每隔3个月做出“放射事故阶段报告表”(见附件2)。“放射事件”以“放射事件登记表”(见附件3)形式登记。
第二十一条 以口头方式报告放射事故时,收报人必须登记收报时间、收报内容、报告人、报告人通讯地址、收报人及收报人对报告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放射事故年度报告按统一制定的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格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负责处理放射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必须建立放射事故档案数据库。其内容包括:
1.事故单位和人员的事故报告;
2.调查事故的证明材料和取证资料;
3.处理事故的技术资料;
4.事故的危害影响评价资料;
5.受照人员健康检查和疾病治疗有关的资料;
6.“放射事故报告表”、“放射事故阶段报告”、“放射事件登记”。
放射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放射事故档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零级事故(放射事件)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肇事单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生一级放射事故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肇事单位给予停工或停业整顿,并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生二级放射事件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肇事单位给予停工或停业整顿,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发生三级放射事件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部门吊销肇事单位的许可登记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放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肇事人员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除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妨碍和拒绝放射防护监督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放射防护监督采取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当事单位,处以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对受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
经证实该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放射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人员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外、对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中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放射事故:指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源失控引起的丢失放射性物质、人员超剂量照射、放射污染等异常事件。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它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会同公安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家核安全局同意,原由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联合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