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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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1日



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的工作方案
(省教育厅 2004年4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后,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教育工作的重要责任。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有利于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逐步实现“双高”普九目标,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
  1.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予以保障。
  2.确立科教兴县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把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
  3.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每年年初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年底检查落实情况。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
  1.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努力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2.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发展。积极推动各类教育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课程计划,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做到县域内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新格局。
  3.认真做好中小学德育工作,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德育质量,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新格局。
  4.重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社区教育,逐步建立满足学生需要的校外教育设施和劳动教育基地。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2.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3.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4.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5.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确保上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
  6.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全面落实对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建立多渠道的帮扶制度及助学金制度。省级下达的资助特困学生的资金要全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
  (四)办学条件。
  1.坚持因地制宜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网点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远程教育设备等各项教学设施设备,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农村中小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要统筹规划,新建校舍最低使用年限达到50年,及时消除危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
  (五)教师队伍建设。
  1.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认真执行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搞好本地区编制核定工作,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
  2.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严禁聘任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坚持聘任标准,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保证聘任工作的合理、公正和公平。
  3.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对教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师续聘、晋职晋级、评模选优的重要依据。
  4.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34号)精神,搞好教师交流工作,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
  5.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
  (六)教育管理。
   1.逐步建立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对教育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教育的发展规划,校长任用,经费安排,教师聘任重大问题要集体决定,并且公开、透明,严格按程序办理。
  2.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考核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教育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推进教育目标的实现。建立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校制度,党政领导要经常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帮助学校解决办学的实际困难。要经常检查和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社区和学校的沟通和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积极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和对乡(镇)街道和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三、督导评估的范围
  督导评估的范围为全省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企业办学单位,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要与“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县(市、区)验收工作结合进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办学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下发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和《县(市、区)政府“双高”普九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认真做好评估工作。
  四、督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一)督导评估的程序。
  l.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本方案、《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和《县(市、区)政府“双高”普九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要求,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同时,将自评结果分别上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2.市(地)级复查。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所辖各县(市、区)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组织督学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督导评估组,按计划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复查,一般在2至4年内完成一轮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同时,将督导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3.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地)级复查的结果,组织省督学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我省计划在5年内完成首轮对县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办学单位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
  4.结果反馈。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应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二)督导评估的方法。
  督导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评估实效。通过听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核实有关数据和账目,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深入部分乡镇和各级各类学校实际调查,汇总认定有关信息,研商评估意见,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评估意见,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导评估。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凡被评为优秀的县(市、区),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然不合格的,取消“两基”达标称号,并责成其重新申报“两基”验收。参加“双高”普九验收的县(市、区),经评估达到“双高”普九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授予“双高”普九县(市、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企业可按照本方案,对被评为优秀和达到“双高”普九标准的企业办学单位给予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要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各市(地)、县(市、区)要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的教育评估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搞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参加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要通过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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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区《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函〔97〕第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
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1997年5月19日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合作社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 包括职工) , 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 在人民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 自愿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任务是: 筹集资金, 建设住宅, 并对建设的住宅( 以下简称合作住宅) 进行分配、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住宅合作社遵循“个人集资、单位资助、政府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实行独立核算,资金自求平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制定政策, 进行建社审批、工作协调与指导, 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合作社的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组建住宅合作社的程序:
一、住宅合作社的筹建组织单位( 以下简称组织单位) , 向市或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提交建社申请书和住宅合作社章程。住宅合作社章程应包括: 组织机构、建设资金筹集方式、建设住宅分配和管理办法、社员的权利与义务等。
二、建立住宅合作社的申请, 由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审核批准; 其中, 中央在京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住宅合作社的申请, 由该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组织单位持住宅合作社的批准文件, 按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团登记。
第六条 住宅合作社成立应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讨论和通过合作社章程。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住宅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住宅合作社实行自愿入社, 优先吸收住房困难的居民( 职工) 入社。
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住宅合作社。
第八条 合作住宅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 采取社员集资、单位资助的办法筹集, 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住宅合作社向社员个人出售的合作住宅, 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向社员个人出售和出租合作住宅免征营业税。住宅合作社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合作住宅建设贷款。
各级计划、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住宅合作社的住宅建设给予支持, 优先安排。
第九条 社员第一次购买合作住宅, 免缴契税; 购房后自住期间, 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社员购买合作住宅后, 应按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有关规定, 向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办立契过户和房产登记,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合作住宅的管理与维修, 由住宅合作社参照《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规定办理。管理维修资金由合作社统一管理, 并定期向社员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住宅合作社解散, 须报原批准成立的市或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批准, 并将债权债务清理和财务结算报告, 报房改办公室核准后, 方可正式宣告解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