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23:51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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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



建科[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加强对建设领域技术发展的引导,推广和普及具有节能、节地、节材和环境保障效益的先进适用技术,根据《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18号)的有关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单位推荐,我部组织专家评审,编制了《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术目录》的实施,并指导技术依托单位、使用技术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等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技术目录》中的有关技术,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产业化和工程化水平。

  二、请按照《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关于推广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技术目录》所列技术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与技术应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接受管理;推广应用过程中,应配合技术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工程化技术总结,制定和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修订定额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我部将对技术依托单位颁发证书。

  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我部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我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编写《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简介汇编》,并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筑节能技术的宣传培训;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筑节地、建筑节材、信息化技术的宣传培训;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城市建筑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筑节水、环境保障技术的宣传培训。

  《技术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有效。《技术目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学技术司联系。

 附件: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6040508.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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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人证言的意义

印文军


  证人证言对于诉讼证明的一般意义,可以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观察。人的主观意识对客观物质世界具有能动反映的认识功能,人类的一切高级活动都是在这种认识功能的指导和作用下开展的。诉讼活动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认识上的目的就是求得诉讼主体对诉讼客体的真实反映和正确认识。从根源上讲,诉讼客体的性质和状态最终决定诉讼主体的认识,但是反过来,诉讼主体的主观意识对正确认识诉讼客体具有极大的反作用。只有充分发挥诉讼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形成对诉讼客体的真实反映。从这样的意义上看,可以说诉讼案件中的一切事实,都与人的主观认识活动有关,如书证和物证等,只有经过诉讼主体的认识和反映,才能成为案件中的证据。
  从一般意义上讲,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明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法律行为或犯罪事实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有关案件情况的信息或多或少地总能被人的主观意识直接或间接地加以反映。与世隔绝的法律行为或犯罪活动不是绝对没有,但它们是微乎其微的。事物之间的广泛联系,信息的广泛流通使得任何事物的发生都要留下痕迹和线索。这些痕迹和线索反映到人的大脑中,被感知、记忆和陈述,就成为证人证言的来源。因此,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独特的作用,是书证、物证等证据类型无法取代的。比如,证人证言对案件当事人是谁,某人在某时某地进行了何种行为,或某种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形是怎么样的等问题的证明,就有书证、物证所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这些事项的发生,都很难留下明确的书证或物证。所以,充分发挥证人证言的作用和功能,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的有关真实情况,为案件的公正处理奠定基础。
  2.如前所述,证人证言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利用证人证言。可以与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核实各类证据的真实性,为法院全面、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提供有力的手段。
  3.证人证言是“活”的证据,具有生动、直观、直接等属性。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往往比对其他各类证据的质证更为深入。证人证言能直接地对案件有关情况作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回答,因而它对案件情况的证明是直接的。证人证言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它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具有独特的意义。
  此外,证人证言还有可能反映案件的有关证据线索,为司法人员进一步收集调查证据提供帮助。


北安法院 印文军

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依法登记制过渡是我国外贸经营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开始,对五个经济特区内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已试行登记制,效果良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大中型生产企业实行自营出口”的指示精神,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均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的格式详见附件)。
二、千家企业中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登记。
三、千家企业中的地方所属企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四、千家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包括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如申请企业为生产性集团公司,需提供集团批准文件、成员企业名单。
五、外经贸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千家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予以登记,并颁发《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企业凭该证书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外经贸部或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六、千家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一)非生产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按照外贸公司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核定,即:
1、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2、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3、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二)生产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按照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核定,即:
1、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2、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3、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
(三)千家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由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七、千家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外经贸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点联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略)



19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