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36:54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保监发〔2005〕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保险业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业兴衰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保险业诚信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以及行业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经认真研究,中国保监会决定把保险业诚信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保险业诚信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以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为目标,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多方协调,上下结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力争使保险业诚信建设走在全社会的前列。

  二、勇于正视问题。保险业的诚信问题,存在于管理、经营的各个方面,突出表现为:设计保单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待出险或给付时逃避保险责任;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借助权力部门的力量,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通过协议或借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展业理赔两张脸,通过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利益;有的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人才缺乏和管理上的漏洞,非正常地频繁在公司间流动,并对原单位进行恶意诋毁或唆使鼓动老客户退保,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被保险人反映最强烈、最影响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的问题入手,找准诚信建设的突破口。把诚信建设抓实,抓出成效。

  三、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行业健康发展和全体从业人员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要真正认清不诚信的危害,一个工作人员、一个分支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会影响整个公司甚至影响整个行业的形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利人利己、失信行为损人害己的观念,从促进保险业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坚决杜绝唱高调、做表面文章等危害诚信建设的行为。

  四、保险机构要把诚信经营作为生命线。各保险机构是开展保险业诚信建设的主体,要认真抓好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的诚信教育,打牢诚信经营的思想基础;彻底清理本单位的保单,对于不明确、不规范、晦涩难懂的条款进行清理修订,不给欺诈误导可乘之机;把提高理赔质量作为规范经营和提高公司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来抓,彻底改变展业理赔两张脸的不良社会形象;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人员和经营方面的信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险社团组织要做好基础性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保险学会要紧密协作,开展保险业诚信建设的课题研究,编写保险业诚信教育教材,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教育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指导各省级行业协会逐步建立营销人员、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为全面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奠定基础;要从广大被保险人反映最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理赔服务等方面入手,明确承诺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标准等,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省级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保险经营机构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纠纷的调解机制,为保险机构解决实际问题,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保险监管机关要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监会将大力组织推进诚信教育,定期公布信访投诉和行政处罚情况,并指导督促社团组织和保险机构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诚信建设的措施,使诚信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保监局要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辖区诚信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结合日常监管、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等活动,加大对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设性的工作计划和有效的落实措施;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将诚信建设工作的成绩、问题等纳入管理、经营等各方面业绩的考核范畴;要通过自查自纠、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等各种有效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创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惩的良好发展环境;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的领导,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建设的总体进程和规划之中。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关于“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城市”开
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决定,教育部制定了《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内地发达地区的经济、教育优势,组织内地发达地区加大对边疆民族地区教育支援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着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一定业务能力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进各民族的
大团结和凝聚力,保障国家的安全和边防巩固,意义重大而深远。
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各地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办好内地新疆高中班,事关大局,政治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有关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要把内地新疆高中班办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一要思想认识到位,二要政策措
施到位,三要办学经费有保证,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内地新疆高中班将于2000年秋季开始正式招生,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抓紧落实,确保按时开学,并于2000年2月底前将协调领导小组、学校、师资、经费等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切实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
5号)决定,进一步组织内地发达城市加大教育支援新疆的力度,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地新疆班)。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学规模
内地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每年招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届初中毕业生1000人,按每班40人计,每年共办25个教学班;在校生总规模4000人,100个教学班。
二、办学方式
内地新疆班采取异地办班、寄宿制方式,实行定点、包干负责制。从2000年秋季开始招生,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等12个城市开办内地新疆班。各办班城市要选择教学条件、质量好的一类普通高中内附设内地新疆班,也
可安排在当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附属中学。目前,内地新疆班学生与当地学生合校分班,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
三、招生计划
每年招生计划总数为1000人,各地招生名额分配详见附表。
四、招生对象
每年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同时亦可适当招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汉族农牧民子女,但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总数的10%左右;各少数民族的招生比例,原则上在少数民族招生计划内按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确定。特别是对发展滞后地区的少数
民族学生、女生,在同等条件下按标准优先录取。
五、招生条件
1、本人自愿,家长同意;
2、应届初中毕业生;
3、品学兼优,汉语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并有较好的民族语文水平(对无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的学生,不再将民族语文作为必备条件;对汉族农牧民子女,优先录取兼通民语的学生);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5、服从国家需要。
六、招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根据教育部内地新疆班招生办法和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从当年参加全区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中择优录取。
七、教学方式
内地新疆班学生不分民族统一编班,统一使用汉语文授课,与当地同年级教学班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同时,要学好民族语文。
预科一年教学重点补习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使用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预科教材;同时,加强德育教育。
八、升学工作
1、内地新疆班学生高中毕业后,参加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凡符合条件的,可入内地的高等学校学习;不能升学的,回新疆。
2、根据当年内地新疆班应届毕业生情况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内地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建议,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时,要将内地新疆班纳入本单位总的招生规模之内,教育部届时与内地高校支援新疆协作计划合并下达。
3、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由内地新疆班招生办公室负责。
九、教师配备和待遇
北京等12个支援城市开办的内地新疆班原则上按普通高中标准配备教职工,根据内地新疆班的工作需要,编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各市在教师职务岗位数、工资待遇等方面要制定倾斜政策,确保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到内地新疆班任教,以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管理职责
1、教育部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对内地新疆班工作进行政策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协调各地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招生计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预科等有关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组织有关行政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培训以及办学工作检查、评估,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
进等。
2、内地新疆班办学工作以支援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各承担办班任务的城市要成立以政府分管教育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内地教育支援新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教育支援新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明确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内地新疆班办学所需经费;负
责内地新疆班行政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任务是,配合教育部、内地支援城市,做好内地新疆班新生选拔录取工作;提出每年内地新疆班升学分流的建议;组织内地新疆班学生安全到达内地学校;按照学用一致、优才优用的原则,负责组织内地高校新疆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选派
内地新疆班管理教师(每办学点派1-2名),协助做好内地新疆班的管理工作和处理突发性的事件;补助部分贫困学生;定期组织对内地办班情况的考察和调研等。
十一、学生管理
内地新疆班的管理要按照当地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内地新疆班学生管理补充规定(另发)执行。对内地新疆班学生既要热情关心,又要严格要求,特别是生活上,要注意尊重民族习惯和生活习俗。
十二、办学经费
1、一次性经费
为了支持内地新疆班办学工作,中央安排基建、交通工具一次性经费补助和仪器设备、图书、预科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训等一次性经费补贴(另文下达),不足部分由支援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经常性费用
(1)内地新疆班办学所需经常经费(包括教职工人头费、办公费、办学条件改善费用)和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装备费、校服费、假期活动费、取暖降温费、公杂费等)和医疗费等,由支援城市政府负责解决。不挤占各地教育经费,要从当地政府财政列专项,专款专用
,并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及时提高生均经费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补贴,补贴标准另文下达。
(3)学生在高中学习期间,要交纳适当的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每生每年900元),往返交通费用自理。对贫困农牧民和城镇职工子女予以减免有关费用。
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名额分配表
----------------------------
| | 每年招生情况 | 在 校 规 模 |
| |----------|-----------|
|地 区| 招生数 | 班 数| 在校生数| 班 数 |
| | (人) | (个)| (人) | (个) |
|---|-----|----|-----|-----|
|合 计| 1000| 25 |4000 | 100 |
|---|-----|----|-----|-----|
|北 京| 80 | 2 |320 | 8 |
|---|-----|----|-----|-----|
|上 海| 80 | 2 |320 | 8 |
|---|-----|----|-----|-----|
|天 津| 80 | 2 |320 | 8 |
|---|-----|----|-----|-----|
|南 京| 80 | 2 |320 | 8 |
|---|-----|----|-----|-----|
|杭 州| 80 | 2 |320 | 8 |
|---|-----|----|-----|-----|
|广 州| 80 | 2 |320 | 8 |
|---|-----|----|-----|-----|
|深 圳| 120 | 3 |480 | 12 |
|---|-----|----|-----|-----|
|大 连| 80 | 2 |320 | 8 |
|---|-----|----|-----|-----|
|青 岛| 80 | 2 |320 | 8 |
|---|-----|----|-----|-----|
|宁 波| 80 | 2 |320 | 8 |
|---|-----|----|-----|-----|
|苏 州| 80 | 2 |320 | 8 |
|---|-----|----|-----|-----|
|无 锡| 80 | 2 |320 | 8 |
----------------------------



2000年1月24日
  哪个国家或社会都有错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或社会能对外宣称它的刑事司法已经完美到没有任何错案的程度。域外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发生错案之后,正确的态度是承认错案的存在并研究致错原因,找出刑事司法制度和实践存在的问题加以修补和纠正,防止错案的“自我复制”。

错案可以避免吗

法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巴丹戴尔指出:“人的审判是有限的,是一定会犯错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讲过这样的意思,他在谈到程序正义时指出误判之不可避免,刑事审判应归类于不完善(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例子是刑事审判。要设计出永远产生正确结果的法律程序,似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小心谨慎地依法办事,公平而恰当地进行诉讼活动,也可能得出错误结果。这类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误判:出现这种不正义的情况,并不是由于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使法律规则无法实现其目标的偶然情况的凑合。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特征就是:虽然对于正义的结果有着一种独立的标准,但却没有肯定产生正确结果的切实可行的程序。”

既然人的审判容易发生错误,那么,人们都会关心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有多少无辜的人被定罪?美国俄亥俄州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在《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书中说:“很明显,我们没有办法用精确、科学的方法统计出有多少无辜的人被定罪,或者有多少已经被定罪的人是无辜的。”他通过对错案的研究得出结论:“警察部门和检察官所认定的强奸犯发生错误的几率是25%。”

法官肉眼凡胎,不会时时刻刻、件件桩桩明察秋毫,作出错误判断当然不可避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种司法制度可以获得这样的断言:这一制度已经圆满解决了人在司法中可能犯错的问题。这样的制度根本不存在。也没有哪一个法官敢打包票说,他在司法中不会受到虚假证据和提供虚假陈述的证人的欺罔,真正做到“明镜高悬”、“明察秋毫”。也许等到他退休的那一天,他可以自信满满地总结说,吾一生司法无大过。

凡错案必有致错原因

凡错案,必有致错原因。我们很容易得出如下结论:其一,错案必有原因;其二,错案往往各有原因;其三,错案一般都是综合原因促成的。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初看起来让人眼花缭乱,其实定睛细瞧,会发现错案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许多冤错案件是一个模子里出来的,几乎按照特定公式而产生;即使是有明显不同的冤错案件,也有相同或者近似的错案因素。

许多国家都有学者、法律实务人员或者记者对冤错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如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曾将法国的错案总结为如下几种原因:证据确凿,推理错误;从错误的根据出发,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法庭被被告人欺骗;法庭被文件资料欺骗;法庭被证人欺骗;鉴定方面的错误。

美国学者对本国的错案展开研究,产生不少研究成果。早在1932年,埃德温·波查德就曾对错案进行研究,写成《证明无罪》。后来又有学者对错案陆续进行研究,如雨果·贝托和迈克尔·拉德烈特在1987年11月《斯坦福法律评论》杂志发表论文,对1900年至1981年他们相信是误判死刑的350个案件进行了甄别和论述。

美国人C·罗纳德·霍夫等人也对发生在美国的误判进行研究,发现错案是由以下原因促成的:目击证人的错误;检察官与警察的不当行为和错误;辩诉交易;定罪的社会压力;辩护不充分;针对无辜者的控诉;犯罪记录(前科);种族因素。

日本学者浜田寿美男曾言:“冤案不是遥远的过去的事情,而是我们现在正生活着的这个世界里的事情。而且,它不是几年里才发生一例的偶发事件。这种不幸应该说是植根于社会机制的一种不幸。”事实上,能够引起社会关注的,往往是重大案件,如日本战后出现了多起被判重刑后来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其中有4件原判处死刑后来改判无罪的案件,一经披露,引起朝野震动。然而这种注意力的聚焦掩盖了日常发生的许许多多冤案。在日本,下列因素都是错案的病灶:司法官僚制、精密司法、调查书审判、被害人的指认错误、鉴定错误等,有些冤错案件与被告人自身原因有关。

尽管错案的原因林林总总,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主观原因,二是客观原因。就主观言之,判断者判断能力不足,或者刚愎自用,怠惰轻忽,甚至贪赃枉法,挟私报复,都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就客观言之,有些错案是因法庭技术未臻完善所致,如DNA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司法审判之前,个人识别技术精确性不足,裁判者不能及时甄别冤枉,乃铸成错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裁判者小心谨慎,缺乏准确的法庭技术支持,仍然有可能发生错案。

许多事后发现的错案,一经检讨,往往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如果当初在可能知错的环节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错案就有可能避免。有太多的“如果……就有可能避免错案”,可以在追溯错案原因时被意识到,只可惜,当初这些“如果”都没有得到实现。

错案之后进行事后诸葛亮式的研判,找出致错原因,有什么意义?这样做的意义就在于,人们通过错案,可以汲取教训,增长司法智慧,避免重蹈覆辙,进而在以后的司法活动中减少错案。

以错案为改良司法的契机

就整个刑事司法而言,错案无可避免;然而就某些个案来说,错案又是可以避免的。关键是,发现错案,要正视它,承认它的存在,并把它当作司法改革的动力和资源。忽视这个动力和资源,可能导致造成冤错案件的病灶仍在,冤错案件也将规律性地一再发生。

错案对于刑事司法制度和实践的价值是,人们可以循错案查找错案规律,积累经验教训为日后司法之鉴,并且借此推动司法改革。如美国的埃德文·波查德是对刑事司法系统所作误判早期进行调查的专家,为减少误判,1932年他提出七项措施:如果被告有犯罪前科,只能在量刑时才有意义,即只能在本案既判有罪之后才纳入考虑范围;若此前加以考虑,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关系;被告人的任何口供都不得作为证据,除非他作这些陈述时有法官和目击证人在场;专家证人应该采取公设方式,而不能为辩方或检方单方面作证;公设辩护人为贫穷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于既已发生的可能的误判案件,应该指派独立的调查机构进行复核;上诉法院应该获得更大权限,不仅法律审,也应有权审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能仅根据间接证据对被告人宣判死刑。

日本学者提出了一些司法改革建议,以减少冤案和改善人权状况,包括:废除代用监狱制度;禁止别件逮捕;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使用无法删改的特殊录音装置;建立中立的鉴定机构;建立陪审制或参审制;改变调查书审判的状况,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口头辩论主义;严格判断自白任意性和信用性;严格适用传闻法则。

司法改革,目的在于弥补司法制度的罅漏,革除司法活动中的弊端。这些罅漏和弊端固然可以通过检视现有制度和比较域外制度并借助法学理论加以发现和弥补,或者通过观察司法运作状况加以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治理方案,但司法制度的缺陷以及司法状况的颓坏,没有比冤错案件更能鲜明、集中地展现出来;冤错案件给人们带来的震撼,也比任何纸上议论和会议言说来得强而有力,因而也就更能激起人们改革的愿望。

如日本恢复陪审制,是从对误判的检讨激发出来的。日本连续发生的一些平反冤案的再审案件,引起了为消除或减少误判而改革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呼声,其中就包括呼吁实行陪审或者参审制度。人们普遍认为,由外行人参与司法,可以使民众以普通判断力帮助专家,陪审员与法官相互影响有助于弥补法官与日益复杂的社会脱节所造成的不足。当然,陪审制度能否弥补日本司法的缺陷,特别是能否防止误判,值得追问。

姑且不论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减少了错案的发生,这种通过修补刑事司法制度来消除错案病灶的努力是值得赞赏的。域外为防止错案而改良司法制度的经验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来说,颇有借鉴价值。当然,在我国,错案原因既有与其他国家的共性存在,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我国近年来的冤错案件,论其原因,刑讯逼供是冤错案件形成的关键因素。要预防错案,应当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入手,根除错案的各种病灶。

总之,当我们将一起错案中颠覆的正义再颠覆过来,不能只满足于发现并纠正这起案件,而不从错案中获得更多。如果发现错案,只有司法界乃至社会的一时的震动,时过境迁,造成错案的制度原因得不到深究,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得不到及时修补,司法运作的状况得不到明显改善,那么,更多的错案就不可避免。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