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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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0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1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东莞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包括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的销售)审核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包括剧毒物品和成品油的销售)核发”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包括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的销售)审核”
3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4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
5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包括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东莞市公安局 6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由消防机构实施
7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核准 由消防机构实施
8 消防安全检查 由消防机构实施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9 地区性地图编制出版初审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测绘成果验收、公开使用和地图出版审核”改为“地区性地图编制出版初审”
东莞市建设局 10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
11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
12 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序列资质核准
13 市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14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核 二级、三级资质初审
15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暂定三级、三级为核准,二级为初审
东莞市水利局 16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核”改为“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东莞市农业局 17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东莞市卫生局 18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省管辖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具初审意见;
2、市管理辖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管辖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2、省卫生厅负责省管辖权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出具初审意见
20 单采血浆站许可证审核 单采血浆站许可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具初审意见
21 医师执业证书核准(不含中医类别的注册发证) 执业医师资格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具初审意见。执业医师注册证(《医师执业证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5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7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超过5年的审核)
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审批”改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东莞市体育局 29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审批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 30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东莞市旅游局 31 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许可) 省旅游局授权地市旅游局审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75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物价局 35 公墓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公墓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36 除“四害”服务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除“四害”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37 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38 住宅小区内供气价格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39 市政管网供气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0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41 自来水、地下水价格(大城区范围内)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2 自来水、地下水价格(镇一级)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43 污水处理费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4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5 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46 国有土地的标定地价、出让底价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7 公有住房、廉租房租金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8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9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装(移)机工料费等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50 公办教育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东莞市物价局 5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卫生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52 计算机信息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53 保安服务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通过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54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收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55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收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56 房地产测绘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57 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公路渡口过渡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58 列名管理的中介服务价格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59 重要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通过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60 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61 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62 铁路客运部分延伸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63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64 公路运输客运站场服务收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东莞市物价局 65 代办电信服务收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66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67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由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准,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68 公路客运运价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实行备案
69 有线数字电视个性化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备案,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70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备案,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71 殡葬特需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备案,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72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东莞市海洋
与渔业局 73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核 会同市财政部门实施
东莞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74 市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计划审批
75 市属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审批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10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无线电
管理办公室 1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核准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2 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东莞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 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审核
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5 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初审
6 测绘任务登记核准
东莞市交通局 7 总投资限额5000万元以下县乡公路县通镇、镇通镇及中桥以下桥梁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跨县的除外) (1)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中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为行政许可事项,而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为按一般业务管理事项;(2)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的项目也需出具市初审意见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8 射线装置工作许可
9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初审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 10 燃气使用许可证核发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2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旅游局
1
三星级酒店星级评定(认定)
与相关协会落实管理方案

2
三星级以下酒店星级评(认定)
与相关协会落实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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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0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大病就医的个人负担,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从本人基本养老金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扣缴。
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代扣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救助金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待遇。
第八条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6月8日

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20日,交通部

部各直属科研单位:
国家科委、体改委一九八四年发出《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后,我部制定了《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若干规定》,并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所进行了试点。从试点的情况来看,参加试点的单位加强了研究所的业务与行政工作的统一指挥;加强了党的建设和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改善了管理,科研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科技成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加强了与社会上的横向联系,促进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使科研成果的推广率大大提高。各单位的工作获得了健康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他各科研单位也都按照国家科委的要求进行了整顿,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调整了领导班子,为进一步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决定自一九八七年起,部直属科研单位一律实行所长负责制。现将《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各所所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实施办法,征求党委意见,确定实行日期,报部备案。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属二级科研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及步骤由各主管企、事业单位制定。

附: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部决定直属科研单位自一九八七年起一律实行所(院)长负责制,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1.部直属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所)实行所(院)长(以下简称所长)负责制以后,所长是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实行对科研、行政与生产管理的统一指挥,向部和全所职工全面负责。
2.所长在科研、行政、生产等活动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部规定的科研方向,完成部下达的科研任务,执行部的各项决定。
3.所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在经济活动上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4.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所长要主动征求党委的意见,争取党委在工作上的帮助与支持,接受党委的监督,并配合党委共同抓好科研所的精神文明建设。
5.所长由部任命或聘任。副所长由所长提名,征求党委意见,报部审批。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
6.所长在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应根据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和部规定的科研所的方向任务,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提出本所的长期发展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经所务委员会讨论,报部审批后实施。
要建立各种责任制度,使各级干部都有责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敢于负责、大胆工作的精神。
要建立科学的科研管理体系,实行经济核算,用最佳的效率和效能组织科研业务。
所长的任期责任目标是对所长进行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7.科研所要尊重和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学术委员会在科研业务上的咨询参谋作用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加强民主管理,积极试行所务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各级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8.在国家政策、法令和部规定的范围内,科研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内部事务自主决定:
(1)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组织人员的合理流动。
(2)制订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并付诸实施。
(3)在保证完成国家和部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研究、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动中取得合理收入。
(4)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和活动资金,在保证完成承接的任务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5)与企业、设计单位等通过组织联合体、签定长期技术合作协议等不同形式进行技术合作,或结合科研方向任务自办企业,或为安置富余人员、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等实际问题而兴办服务业。
(6)转让自己取得的科技成果,取得合理报酬。
(7)根据国家的规定,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决定奖金的发放形式和份额。
(8)决定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处理。
9.本暂行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部属二级科研单位,具体办法及步骤由各主管企、事业单位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