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两岸法律事务/李律(梦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20:05   浏览:9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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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两岸法律事务


作者:李梦舟




两岸加入WTO的进程

台湾地区于1990年1月1日以台、澎、金、马关税领域名义正式向GATT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1992年9月29日,GATT的代表委员会,曾就台北的入会案做了公开的、明确的口头与书面声明,该书面声明全名为:“委员会主席朱奇大使就有关Chinese Taipei入会案声明,议程第二项。”该份声明写明“经密集磋商后,决定成立工作小组,以考量‘Chinese Taipei’在GATT中名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入关领域‘的GATT入会可能性。”在声明的第二段指出:“所有成员都认识到此一观点,即一如联合国大会在1971年10月25日的第2758号决议案所表述的,只有一个中国,准此,许多成员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观点,即中国台北,为一单独关税领域,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加入关税暨贸易总协定,有些成员则不认为如此。”在记入这些观点之后,朱奇宣布台北入会案的审核小组成立。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1976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案(节录)“大会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认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对于维护联合国组织以及依据宪章所必须之行为均属必须。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会员国之一。

兹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有权利,以及承认其政府代表是联合国之唯一正当代表,(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并立即将将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组织中所非法占据的席次上驱逐。 ”

台湾入会案的成立,“是所有成员都认识到此一观点,即一如联合国大会在1971年10月25日的第2758号决议案所表述的,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单独关税领域的入会案之所以能够开始,就是建立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之上的。1995年元月GATT由WTO所取代,同年12月1日台湾向WTO秘书处正式提出入会申请。

中国于1986年7月向GATT秘书处提出申请恢复会籍。1995年12月中国向WTO提出入会申请。两岸将在2001年11月完成主要入会程序,2002年正式成为WTO的会员。

WTO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俱乐部”。主权国家和非主权国家的地区均可申请参加,WTO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要求所有的WTO成员实施统一的规则。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规律办事。经济法律、法规体制将和国际接轨。法律、法规透明、有稳定性、可预见性。除了透明化原则,还有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减少非关税障碍,废除数量管制,相互协商等原则。


WTO与两岸通商

十年前第一波到大陆的台商是以成本考量的中、小企业居多。素质参差不齐。包二奶者时有发生。第二波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第三波以电子业为主,走高科技。大规模投资方向;考量全球布局;考虑在大中华经济圈中扮演的角色,整体发展。

投资形式,早期以 “三来一补”为主,中期以“独资”为主。近期又以合资、合作、争取大陆上市为趋势。台商一般以设备和资金为投资、投资规模、平均比外商小,在大陆的五万家台资企业中,除了240家台湾上市(柜)公司外,中、小企业居多。约93%在500万美元以下,其中80万美元的小投资居多,其次为150万以上的。超出500万美元的投资甚低。只有7.6%。前期投资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居多;现转移到大上海地区、江苏、浙江等长江三角洲。两岸产业分工现已突破原以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为主,“台湾结单,大陆生产”的垂直分工模式,转向以为科技、服务贸易、投资和科技开发合作的方向发展。台北电脑公会今年一项调查,台湾90%的高科技企业已投资或计划投资大陆。台商在发展逐步由利用低成本优势拓展外销市场的模式,转向利用大陆极富潜力的市场和低廉的知识成本。创建自身品牌并与大陆相关企业建立策略联盟。1987年11月2日台湾开放大陆探亲以来,已有一千七百万人次到过大陆。其中500万人持有台胞证。2000年台湾720万次出岛游,310万人次到大陆。出岛的两个人中有一个到大陆。台湾移民的民调显示,上海排在台湾移民第三位。据非正式统计有二十多万台湾民众在上海经商、长驻。最近台湾汤臣集团有意在上海浦东张江高科园旁建一个二十平方公里的台湾城。计划引进二十万台湾移民。

两岸加入WTO后,当台湾逐步走上中国大陆的经济轨道之时,台湾的经济将变得更象香港,80年代的香港将制造产业移往广东之后,香港转型成为珠江三角洲的服务中枢。反而日益壮大。两岸加入WTO之后,台湾有机会扮演相同的角色,成为大上海地区、江、浙、长江三角洲及中国大陆其他地区台商服务中枢。转型为台商提供金融、后勤、行销、研发服务枢纽。两岸入会后,台商对大陆投资将从过去以制造业为主,向金融、保险、电信、旅游、服务贸易等方面发展。互补互利空间加大,两岸经贸结构关系将出现调整。

加入WTO之,台湾‘陆委会’的应因方案。第一阶段:1涉及通商部分,开放大陆物品进口。2开放陆资企业到台湾投资房地产、服务业等。第二阶段:配合经济安全及应用机制的建立,就两岸通航及商品、资金、人员、资讯等进一步双向直接往来做整体规划和调整。台湾‘陆委会’提出加入WTO的‘三通’政策是分阶段调整:“先通商再通航。”

2001年5月11日台湾“陆委会”主委蔡英文称:“厂商有利用大陆的人才、市场降低成本的必要性,不过在这些产业外移大陆过程中也是在培养竞争对手能力。”“两岸经贸合作的时代来临,双方经贸将产生结构性的变化。”“未来大陆在加入WTO之后若能顺利与国际接轨,则可能吸走台湾的资源,台湾可能沦为大陆的经济附属。进而影响台湾的自主性,随着大陆进口替代和产业升级政策;两岸若干产业已经逐渐由互补走向竞争。”陈水扁先生称“台湾经贸发展需要、、、、、、‘三通’是趋势,也是必走的路”但2001年5月10日陈水扁先生在高雄佛光山说:“有效管理重于开放。”“经发会”两岸小组称:将维持“戒急用忍”的政策精神,采取“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弹性运作。以后可能出现一种“名义开放,实质管制”为内容的所谓:“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经发会”开放两岸经贸合作、交流的36项共识是值得肯定的,如能全面落实,将能推动两岸经贸的交流和合作,对两岸经贸将产生结构性的变化。“经发会”的共识涉及到台湾的修法另立新法达43项之多。在台湾“立法院”如何修法、立法;如何推动实施 ,有待后续观察。“有效管理”是否可能成为“戒急用忍”新的代名词,“有效管理”与“戒急用忍”如何区别,“戒急用忍”是否借有“效管理”借尸还魂,有等观察。民进党秘书长称:民进党没有看到“戒急用忍”松绑六个字,只看到“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台联黄主文称:“经发会”在“戒急用忍”的政策上达成“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共识,是“戒急用忍”政策的延续。

2001/8/26台湾“经发会”达成36项共识,两岸经贸重要结论包括:

一、 确定推行动两岸经贸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台湾优先,全球布局,互惠双 及风险管理。

二、 大陆投资“戒急用忍”政策改为,“积极开放,有效管理”。

三、 建立两岸资金流动的灵活机制,主要作法:

1、进一步开放O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直接通汇。

2、依国际惯例,循序开放台湾金融服务业赴大陆进行业务投资、设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3、开放陆资到台湾投资房地产,并配合加入WTO,开放陆资到台湾从事事业投资,以及逐步开放陆资到台湾从事证券投资,并以QFII制度对陆资作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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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 2010 ] 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周口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考核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77号)文件精神, 为强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全面、鼓励上大项目、建立承接产业转移长效机制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基本方法,对境内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范围、指标

第三条 考评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黄泛区农场、市直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

(1)基础分(60分)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产业转移目标任务的得基础分,完不成的不得分。

(2)加分指标(分值不封顶)

①每超额完成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加0.2分;②每承接一个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5分;每承接一个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7分;每承接一个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10分。

(3)保障机制(20分)

①组织领导(5分)。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清晰的产业转移领导架构,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一把手亲自负责参与承接产业转移工作,记2分;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记1分;将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记1分;落实负责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记1分。

②政策措施(5分)。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记1分;成立专业招商队伍,设立产业转移招商网站,记2分;对产业转移产业集聚区实行“零收费”,对入驻企业不征收地方性收费,记1分;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产业转移项目用地,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记1分。

③设立专项资金(5分)。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77号)文件精神,市、县都要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每个县(市、区)设立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不少于100万元,记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5分。

④环境优化(5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综合治理责任制,记3分;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建设并发挥作用,记2分。

第五条 对个人的考核程序

由所在单位申报(县市区由政府统一申报),根据承接产业转移资金额度和服务承接产业转移情况,由承接产业转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

考核程序、方法

第六条 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信局局长任副组长的承接产业转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各项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成员由市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人社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第七条 考核程序、方法: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底考核相结合、实地查看与现场打分相结合的方式。首先组织自评,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泛区农场和市直相关部门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相关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分别报送市承接产业转移办公室;市承接产业转移办公室按照考评细则,组织考核组对各考评单位产业转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综合排序,其结果报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研究评定;评定结果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应用

1、对完成年度承接产业转移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评分数在前六名的县市区分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并颁发奖牌;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2、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评选出30名先进个人,其中,县市区20名、市直部门10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5000元的物质奖励。

3、对在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取消有关表彰奖励和当年参加市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市工业大会上隆重表彰。

5、本年度奖励资金从市工业结构调整奖励结余资金中解决。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承接产业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旅办发〔201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完善IC卡导游证管理工作,现就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局制定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印发通知,做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订为:“《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二)《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三)《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四)《办法》附件三主送机构修订为“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
  (五)我局《关于印发〈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停止执行。
  二、请各地按照新修订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导游IC卡,已经收取的IC卡导游证换补卡费用请及时退还导游。
  三、自2012年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制作导游IC卡卡套,由各省级旅游局制作并配套发放。
  特此通知。
  附:新修订的《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规范导游IC卡的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申请领取导游IC卡的单位为拥有导游IC卡A版制卡系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以下简称“省级旅游局”)。
  第三条 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据本地区导游考试合格人数的情况及其他因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所需导游IC卡初、中、高、特级的数量和理由。
  第四条 各省级旅游局在申请领取IC卡时,应当认真填写《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见附表一,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经局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国家旅游局。
  第五条 省级旅游局再次申领导游IC卡时,须提交上一次实际发放卡数人员的详细信息的《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见附表二,请在中国导游网下载),填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上一次申领卡数的85%,并以电子版形式发至dyc@cnta.gov.cn邮箱,未报人员信息须在下一次申领时填写并注明。如因导游IC卡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的,需注明数量并寄回至国家旅游局。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省级旅游局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导游IC卡发放单位。
  第七条 发放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相关负责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导游IC卡出库手续,并将导游IC卡和《导游IC卡收货确认单》(见附件三)一并邮寄至申领单位。
  第八条 省级旅游局在接到导游IC卡清点无误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加盖公章后,传真或寄回制卡单位,制卡单位将收货确认单复印件提交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级旅游局要加强对导游证IC卡发放工作的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办理,防止出现差错。因工作不认真造成IC卡滥发、误发、遗失等现象,一经查实,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导游员相关信息,采取不定期抽样方式,对导游IC卡进行检查,发现导游IC卡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每年定期对导游IC卡系统操作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统一颁发《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没有参加培训并持有《导游IC卡操作员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IC卡系统操作。
  第十二条 实行IC卡系统操作人员变动报告和备案制度。申领单位如需更换IC卡系统操作人员,须提前15天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经国家旅游局网上培训、考核批准后,颁发《导游IC卡操作人员证书》。没有经过培训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第十四条 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附件一:导游IC卡申领情况表;
  附件二:导游IC卡信息情况表;
  附件三:导游IC卡及卡套收货确认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208/001e3741a2cc104a901201.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