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宪法标准/祖博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4:41:28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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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需满足宪法和法律的双重标准。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向法院出示自己遭受的损害,且证明司法救济可以补偿或避免这种损害。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必须是具体、确定的,既非出于情感愤恨,也非出于臆想猜测,是有具体证据证明的事实。损害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对美、娱乐和环境等利益造成的损害。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享有起诉资格主体的自身利益也要受到影响,若没有影响,则不能成为原告。


基于风险的损害。只有那些急迫的、不断增加的风险,才能构成宪法上要求的损害。原告必须证明以下内容:损害风险在实质上不断增加;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了风险不断加剧。


恐惧和担心。有些情况下,合理的恐惧和担心也可以构成损害事实。在地球之友诉兰得洛环境服务公司案中,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放水银可能造成的健康风险和环境损害,但可以证明被告属于超标排放,人们因此担心水质,不敢再进行水上活动。最高法院认为,这种担心属于合理的考虑,排污行为确实损害了原告在休闲娱乐方面的利益,影响到周边居民对河流的合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担心和恐惧也是一种损害事实。


信息上的损害可以构成损害事实。根据《信息自由法》,公民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力。公民向行政机关索要相关文件,一旦遭受拒绝,公民获取文件的权利受到侵犯,损害事实成立,可以提起诉讼。此时,这种未能收集信息的行为就从普遍一般的损害,转化为针对个人的、具体的损害。


抽象的损害事实也可以转化为具体的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除了损害事实之外,原告还需证明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若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事实,则因果关系成立。单纯的违反程序不构成损害事实。但是,若原告证明行政机关违反程序的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则另当别论。从判例上看,违反程序的行为本身很难直接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利益受损方举证难度大。一般认为,第三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该损害事实并非由行政机关引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因此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可补偿性


目前有三种需要考虑可补偿性的情形:


第三人行为与可补偿性。美国《濒危动物法》规定,当行政行为可能危害到陆生动物时,必须事前咨询美国渔猎局。某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拟建公路,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出资人,该项目会危害到建设用地附近的野生动物,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未履行事前咨询程序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路,本案法院认为由于缺乏事前咨询程序,应当禁止联邦为该州提供修路资金,但是该州仍然可以不使用联邦资助,自行修路。这种情况下,野生动物的环境利益仍然不能得到保护,不具有可补偿性。


违反程序与可补偿性。违反程序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补偿性。在某些情况下,违反程序并不引起行政行为的无效,仅仅是程序瑕疵,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结果无异。


部分补偿或部分避免。经过司法救济,可以部分减少或部分避免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可以视为具有可补偿性。


美国宪法专门就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确立标准,将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上升到了宪法高度,这是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特色所在。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形势下,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范围面临挑战,美国经验对于我国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参考。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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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焦作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促进国有资源有效利用和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各执收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足额征收各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各执收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建立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计划制度。各执收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关于编制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应收尽收”的原则,综合考虑年度国有资源(资产)基数变动情况,“招、拍、挂”情况,政策性增减收变化以及前两年收入完成情况等因素,编制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计划,并将编制依据、测算口径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不得少报、漏报、瞒报。

第八条 建立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报批制度。凡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有资源(资产),各执收单位要按照“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采取“招、拍、挂”等方式,根据社会、环境、效益等因素提出方案,经财政部门核实,重大事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在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对依法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依法采取邀标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到期后按时收回或续签合同。

第十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各执收单位要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省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省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1]113号


各市广电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省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切实做好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优质、安全播出,省局对1998年颁发的《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经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对照《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及先进个人的评比及申报工作。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技术 评奖 细则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的评定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分配名额

第三条 申报名额分配原则
1.申报名额分配,根据各地市向省局报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报表的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中心、广播电视传输中心、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的数量确定。
2.各市地广播电视局报送的先进个人奖名额:省电台2人、省电视台3人、省中波管理中心2人、省微波总站、省广联传输中心、广联信息网络公司、省广电服务中心各1人。
3.各地市广播电视局报送的先进台(站、中心)名额:局属台(站、中心)经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例会评比推荐2个。
浙江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申报名额分配表(表一)


第三章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的评定

第四条 申报范围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的申报范围为:向省局报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季报的单位,以及其他的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控中心、广播电视发射中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微波总站等。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本年度内无人为停播、错播事故;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重大损坏设备,器材事故。
2.本年度内,本单位及单位内的职工未发生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执行国家广电总局及省局、市局对维护管理的各项要求,开展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成绩突出,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竞赛评比为先进台(站、中心)。
4.如实填写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中心)奖申报表。
第六条 评分规定
6.1 综合印象得分(0~20分):认真贯彻执行广播电视技术维护总方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在台站规范化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1、台风、台貌好,全台领导和职工有较强的凝聚力,各方面工作取得较大成绩;(0~5分)
2、积极贯彻广电总局及省局对维护工作的要求,各项措施效果明显,在保证和完成全年重点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0~5分)
3、根据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在实现台(站)规范化管理上取得成效;(0~5分)
4、各评委认为该单位在某一方面工作有特色,应给予加分。(0~5分)
6.2 安全播出得分(0~20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得力,连续多年无责任事故及重大技术事故,台内外停播率低。
1、在保证安全播出方面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长抓不懈,成绩显著;(0~5分)
2、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3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2分;
3、连续三年无重大技术事故:+3分;其它情况可酌情加1~2分;
4、连续三年台内停播率<15”/百小时,加5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4分;
5、连续三年台外停播率<2’/百小时,加4分,其它情况酌情加1~3分:
6.3 运行质量得分(0~20分):设备维护水平高,重视仪器的配置,设备入级率高。
1、已配置必要的测试仪器,可以测试各项要求上报的技术指标;(0~5分)
2、认真执行设备检修测试制度,设备稳定可靠,故障率低;(0~5分)
3、在设备及系统的运行中,有较完善的备份措施,有效降低停播率;(0~5分)
4、设备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同类设备较高等级,视甲级率、乙级率或合格率等给与加分:
设备入乙级率或系统合格率:100%,+5分;≥95%,+4;≥90%,+3分;≥8 5%,+2分;≥80%,+1分;
6.4 技术革新改造得分:(0~20分):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改造,在节能增效、提高播出质量及实现数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成绩显著。
1、有计划地对老设备、老系统进行技术改造,使系统在运行质量、可靠性、增效节能等方面有较大改善。(0~10分);
2、努力实现播出及管理的自动化,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不断提高。(0~5分)
3、台内进行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获国家级奖:5分;获省部级奖:+4分;获其它级别奖,可加1~2分:
6.5 队伍建设得分(0~l5分):注意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台站建设、设备维护运行管理、技术改造、挽救事故、排除故障、减少停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6.6 艰苦台站分(0~5分):为体现评比向一线倾斜的原则,对远离城市的高山台站在评分上给予加分(5分):对坐落在城市郊区的台(站)也给予适当加分(2分)。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申报表
7.1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台(站)申报表:见表二
7.2 填报要求
各申报单位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
②:台站背景材料:300字以内;
③:主要事迹材料:4000字以内;
以上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
2、申报材料应于规定时间内报送,迟报扣分,寄出晚于一定时间,将不予评审;
3、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①:申报表字迹要工整;
②:台站背景材料和主要事迹材料按字数要求撰写,用楷体4号字、B5纸打印。
③:单位曾获各类奖可在事迹材料后附上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评委可给予适当扣分。
第八条 评分表(表三)


第四章 省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的评定

第九条 申报范围
申报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的个人,应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台(站、中心)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条 申报条件
1、从事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三年以上。
2、三年内无政治事故;无人为停播、错播事故;无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无重大损坏设备,器材事故。
3、本年度内,未发现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其它违纪行为。
4、应在市级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并竞赛评比中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在技术维护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
5、填写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奖申报表。
第十一条 评分规定
11.1 综合印象分(0~10分):工作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和管理岗位,工作勤勤恳恳,敬岗爱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突出的成绩。
11.2 参与管理分(0~10分):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上不断提出新的思路,参与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台(站)规范化管理和安全播出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11.3 安全播出分(0~25分):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认真遵守和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播出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1、在挽救事故和缩短停播时间方面有突出表现;
2、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
3、连续三年无重大技术事故:
4、所负责检修的设备,故障率低、停播率低、运行指标高;
5、在保证和完成全年重大播出工作上有突出的业绩;
6、在保证安全播出方面组织得力、措施得力,成绩显著;
11.4 业务能力分(0~20分):努力钻研技术,虚心学习,善于学习,业务能力强,是台(站)的技术骨干,在排除设备故障,提高设备运行指标,指导和培养年轻同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0~15分)
如曾获国家级、部级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称号:+5分;获省级技术能手称号:+2分;获市级技术能手称号:+1分。
11.5 技术革新分(0~20分):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改造,在节能增效、提高播出质量及实现数字化、播出及管理自动化等方面成绩显著。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和本人参与的程度评分。
1、项目难易程度分:0~5分;
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入、主设计:+10分;
3、项目主要成员:+5分;
4、获国家级、部级、省级奖:+5分;获其它级别奖,可加1~2分;
11.6 艰苦台(站)分(0~10分):为体现评比向第一线倾斜的原则,对工作在远离城市的高山台(站)的同志在评分上给予加分(10分);对工作在城市郊区台(站)的同志也给予适当加分(5分)。
11.7 评委加分(0~5分);各评委认为该申报人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加分。(0~5分)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申报表
12.1 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申报表:见表四。
12.2 填报要求
1、各候选人申报材料包括:
①:申报表:
②:所在台(站)和个人背景材料;500字以内;
③:个人总结:2000字以内;
④:单位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
以上4份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的申报材料。
2、评审材料迟报扣分,材料寄出晚于一定时间,将不予评审;
3、申报材料填报说明:
①:申报表字迹要工整。
②:个人总结、台(站)背景材料和单位推荐材料按字数要求撰写,用楷体4号字、B5纸打印,总页数不超过5页。
③:申报人曾获各类奖可在事迹材料后附上获奖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评委可给予适当扣分。
第十三条 评分表(表五)
第十四条 原《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浙广厅技字【1998】30号)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