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6 19:33:53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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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建设银行



一、审批权限
《“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协议书》”)是出具“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不可撤销的保函的依据,现阶段《担保协议书》的审批权一律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担保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上的要报经总行审批。出具保函的权利,集中在县支行以上的各级行,县以下分支机构和各级行的内部职能机构一律不准对外出具保函。
二、担保的申请〔详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
1.向建设银行申请担保,必须提交《担保申请书》(附件一)。
2.业务部门接受《担保申请书》后,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文件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客运销售代理协议》、财务决算或资产负债表等。
三、担保的审查〔详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四章〕
1.受理担保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对于此类付款担保应着重审查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状况。
2.办理担保业务应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委托人交存保证金和提供反担保或财产抵押的情况。评估由投资调查部门统一管理,比照贷款项目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
3.在对担保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后,有关业务部门和调查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书》提出审查报告和评估报告,提出是否承诺提供担保的意见,对同意担保的应由业务部门送资金部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报主管行长审定。
四、《担保协议书》的签定(详见“规程”第五章)
1.担保事项经主管行长同意后,业务部门应与申请人进一步协商签订《“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附件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由委托人和受托银行加盖公章。
2.省级分行以下各级行应将双方草签的《担保协议书》连同《担保申请书》以及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级分行,如保证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转报总行审查批准。
3.《担保协议书》生效后,受托银行应积极催促委托人按照约定交存保证金,及时提供经受托银行认可的《反担保函》,或设定财产抵押。
五、交存保证金(详见“规程”第六章)
1.《担保协议书》生效后,委托人应按照《担保协议书》约定交存保证金。在建设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帐户”的代理人,代理人提供的保证金最低不得低于付款担保金额的10%;在建设银行只开立有“票款专用帐户”的代理人,代理人提供的保证金最低不得低于付款担保金额的
70%。保证金存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按活期存款付息。
2.保证金存款专项用于此项担保项下的支付。担保银行有权监督结算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保证金存款用于担保项下的支付后如有余额或保证期满后,保证金存款方可从相应的保证金存款户中转出。
六、提供反担保(详见“规程”第七章)
1.不能按担保金额100%存入保证金的担保,委托人必须提供与应存入保证金等值的反担保,包括反担保人担保和设定财产抵押。
2.本行只接受“凭索即付”的反担保函(附件三)。反担保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有较强的担保能力。委托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时,必须将反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产负债表等资料送交受托银行审查。同时提交反担保函,作为《担保协议书》的附属文件。
3.委托人以财产设置抵押,抵押物必须是产权属己的,并且便于保管、适销适用,办理了财产保险,财产的有效使用期必须长于担保期限。设置抵押财产经担保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应签订《抵押协议》并办理公证。
七、出具保函(详见“规程”第八章)
1.委托人按照《担保协议书》的约定存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并交纳保费后,受托银行方可根据《担保协议书》出具保函。保函内容必须与《担保协议书》所规定的内容一致,如担保内容有变更,应修改《担保协议书》后方可出具保函。
2.保函文本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单位签收转受益人,一份由受托银行财会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一份由受托银行办公室归档保存。
3.业务部门填写保函后,应送审计部审查,然后送法定代表人签发保函后送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发送受益人。
4.受益人接受保函的,应签发保函回执。
5.保函有效期满或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行失效。保函失效后,担保银行业务部门应通知受益人退还保函,并将收回的保函造册登记,办理销毁。
八、收费(详见“办法”第七章)
1.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保函,按照保函额度的3‰收取费用;
2.短期保函在出具保函时一次交费。
九、保函的履行(详见“办法”第六章和“规程”第十章)
1.保函有效期间,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担保银行应先从被担保人保证金存款帐户支付款项;保证金帐户不足以支付时,可以按照担保协议的约定,从被担保人其他存款帐户支付。如果被担保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不足部分由担保银行垫付。担保银行在垫付资金时,业务部门应及
时通知被担保人。
2.担保银行垫付资金后,应通知被担保人在一个月内归还垫付资金。同时由受理该项担保的业务部门发出贷款指标,财会部门据以为被担保人开立贷款帐户,并办理垫付资金手续。
3.担保银行信贷部门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和协助被担保人及时归还银行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被担保人逾期不能归还时应按逾期贷款加收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
4.被担保人逾期不能归还垫款,担保银行除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对设定第三方反担保的,应向第三方反担保人索偿;对设置财产抵押的,可以将被担保人设置抵押的财产折价抵还垫款,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变卖抵押财产,并从价款收入中优先受偿。

附件一:担保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是经 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本单位在批准的业务范围
内拟与 签订 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 。根据 的要求,需贵行提供 担
保,担保额度 万元。我单位愿与贵行共同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履行申请人
的义务和责任,特此申请。
请审核
申请担保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 地址
受托银行 地址
委托人拟与 (供货人)签订《客运销售代理协议》,领取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人向 领取 用于 ,期限 天,由受托银行出具以为受益人,担保额度为 元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失效。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担保金额 %的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年 月 日存入 元。
四、A、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 (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 (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 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票款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 (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付资金。(反担
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B、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 元(其中有价证券 元)抵押(质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票款,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六、受托银行代付票款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30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
七、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3‰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 元,于 年月 日一次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 (签字) 受托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

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委托人)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开帐与结算计划”
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 (委托人)向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及参加中国开帐结算计划的各航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万元。为此,本单位愿无条件及不可撤销
地保证:
1.若上述担保的委托人(即 )不能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数存入保证金,使贵行不能从委托人保证金存款户中足额对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项时,由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当贵行凭本保函和有关付款凭证索款时,我单位将在收到索款文件之日起5日之内无条件地履行本保函所载明的义务,支付本金、利息、手续费、税款及因延期付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如我单位不能在5日内按期付款,贵行有权直接或通过法律途径从我单位在银行的任何帐户中扣款,这些帐户为:
开户银行 帐号:
4.此项保函是本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损害。
本保函的担保责任将随委托人已付款金额而相应递减。
5.本保函自即日起生效,至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反担保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开帐与结算计划”机票销售代理人付款担保不可撤销的保函

受益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及参加中国开帐结算计划的各航空公司
(委托人名称及地址)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帐号 。该单位已于 年 月 日与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签订了《客运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称《协议》),编号 ,定期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领取中性机票。 (担保银行名称及地址)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保证该
单位按《协议》的约定付款。当 (委托人)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因自身责任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
并无力偿付时,本行愿承担担保责任,按《协议》的约定和委托人实际领取中性机票的数量代为支付款项,最
高支付金额为 万元。本行担保额度随委托人向贵单位付款而相应递减。
本保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行同时声明如下:
一、未经本行同意变更本保函项下《协议》的内容;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保函项下《协议》无法履行;或因受益人违反保函项下《协议》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或 时,本行有权终止本保函的效力。
二、本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三、如本保函受益人、担保事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项内容不全,本保函无效。
四、本保函由本行有权签字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加盖本行行章。
担保银行 (盖章)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99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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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已经2006年7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6年8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考古发掘单位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州(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在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抄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该建设工程预定范围内已知的文物分布和保护情况。

  第六条 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必要时进行文物考古勘探。

  文物考古勘探可以同有关建设工程的前期地质勘查相结合。

  建设工程范围内已进行过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不再重复进行。

  第七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合同,完成合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自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以及需采取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所需经费预算的书面报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

  第八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考古发掘单位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论证审核,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同时抄送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

  (二)是否需要进行考古发掘以及采取其他文物保护措施;

  (三)对需要进行考古发掘以及采取其他文物保护措施的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

  (四)文物保护所需经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大型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含核准)手续时,应当向履行立项审批职责的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办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手续。

  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在办理大型建设工程的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情况予以核实,发现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要求落实文物保护措施。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按照法定程序报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迁移异地保护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而擅自动工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要求动工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文物灭失、损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或者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文物保护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予以办理批准手续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小型建设工程范围内确需事先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杰与符文海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杰与符文海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1992)206号关于李杰与符文海房屋买卖纠纷如何适用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报告材料看,此案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出于自愿,李杰交付了房屋价款,有符文海所立具有房屋买卖内容、收取房屋价款的字据,符文海将产权证交给了李杰,由李杰实际管理使用该房屋多年,只是由于“文革”期间,当地房管部门停办私房买卖登记业务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据此,我们研究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四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以认定符文海与李杰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