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52:02   浏览:9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5年11号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4月1日以环保会第MEPC.116(51)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我国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附件: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之附录的修正案

1《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3节中的第(4)类垃圾修改如下:
“(4)货物残留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
2《垃圾记录簿的格式》第4节的4.1(a)(ii)段修改如下:
“(ii) 船舶的位置(经度和纬度)。记录货物残留物的排放,包括开始和停止排放时的位置”
3 在《垃圾排放记录》的备注中增加以下一句话:
“开始和停止排放货物残留物时的位置将记录在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函(200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的请示》(沪府〔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上海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上海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发展以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服务业和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把上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辖区634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从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全市实行统筹规划。要控制中心城发展规模,有序引导人口和产业向郊区疏解,形成“多轴、多核”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要逐步拓展沿江海发展空间,形成宝山、外高桥等组成的滨水城镇和产业发展带;进一步增强浦东新区的功能,搞好形象建设;重点建设好宝山等11个新城和朱家角等中心镇,形成相对独立、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郊区城镇。要深入研究崇明岛的发展条件,纳入全市发展战略统筹考虑。
四、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和用地布局。在内环线以内要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继续调整、完善内外环线之间的工业布局,以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工业为重点;在外环线以外地区,要结合新城、中心镇的建设,集中建设一批市级工业区,形成若干制造业中心;积极发展现代化农业和郊区旅游业。
中心城建设要坚持“多心、开敞”的布局结构。要在完善中心城综合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中央商务区的功能。要建设好人民广场等市级公共活动中心和徐家汇等四个市级公共活动副中心。要统筹安排中心城的旧城改造工作,控制建设容量,保持特色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五、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15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07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中心城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内。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都要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分工与合作。要在区域协调的基础上,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深水港区的开发建设进行充分论证。要加快大容量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的建设,加强对外交通和市内交通的联系,进一步完善中心城道路系统。要坚持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形成以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密切结合、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防洪、防震、人防、消防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七、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控制和保护好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态敏感区和城市建设敏感区,提高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调整绿地布局结构,完善绿地类型,加紧建设外环绿化带和滨海防护林,形成以“环、楔、廊、园”为基础的中心城绿化系统和以大型生态绿地为主体的市域绿色空间体系。要保护好佘山等风景区和淀山湖等自然保护区。要加强水源保护,切实保障供水安全,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加强对大气污染、污水和城市垃圾的治理,加强苏州河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景观规划工作。上海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重点保护好外滩近代建筑保护区等11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及松江等历史文化名镇。要加强城市设计,规划好中心城东西向景观主轴线,建设好中心城滨江(黄浦江)、滨河(苏州河)景观走廊,合理规划高层建筑布局,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保护中心城重点景观视线走廊。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上海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上海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上海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2001年5月1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7〕3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我市城市供水工作的实际,结合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建办明电〔200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安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城市供水企业,要把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实施城市生活用水保供保质工程,并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城市供水有关的各职能部门要坚决服从市政府关于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的各项指令,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开展集中整治、综合治理,加大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力度,全面排查并消除威胁供水安全的各种隐患,确保我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质量,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安全。

二、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源水安全

源水水质是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的首要环节。各级环保、水利、公安部门,要全面排查和治理我市城区及各县(市)水源地周边及汇水区域内的污染源,防止非法排污污染源水水质。以地表水作为源水的,环保部门要对取水口附近水域实施连续水质检测,严密监视水质变化情况。以地下水作为源水的,也要及时检测水质质量,对新开辟的地下水源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并入公共供水管网。

要立即开展水源地流域污染排查治理和环保专项行动,积极配合省政府组织的源水上游环保专项治理行动,确保源水安全,提高源水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水质检测系统,综合整治供水设施

要针对城市供水体系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从源水水质检测、净水厂出厂水水质检测,到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环节的全程水质检测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对净水厂出厂水、管网水进行连续检测和质量控制。定期对出厂水进行全分析,通过科学合理布置水质采样点,对水质进行全程跟踪检测。

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不合格二次供水设施。重点检查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培训情况;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查验运行记录;按照《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储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化验等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严禁储水箱(池)溢流管与排水管直接连接,防止汛期污水倒灌污染水质。督促管理单位排查二次供水设施周边环境,消除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各类污染源。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用于城市生活用水的自建供水设施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自建供水设施,是否建设了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配备了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实施连续水质检测。没有水质检测设施的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定检测次数进行水质检测。对不具备上述条件,水质不合格的自建供水设施要限期整改。禁止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并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准将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居民饮用水混合使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查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的自建供水设施的水质。在长春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停止审批自建供水设施,严禁开采、使用地下水作为城市生活用水,保护地下水资源。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级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源水管线、市区城市供水管网巡查力度,排查压埋管线、在公共供水设施周围堆放有害物质等威胁管网安全造成水质污染的各种因素。各级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消除威胁供水安全的各种隐患。城市供水企业要及时发现、及时抢修管网漏水,防止水质污染。

四、几点要求

(一)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理解决威胁城市供水安全的各类隐患。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管理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收到实效。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大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电视公益广告、专题报道、城市街路广告、报纸宣传、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动员全社会积极主动监督威胁供水安全的各种行为,形成全民参与依法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的合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