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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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将分别印发相关行业(领域)的具体实施意见。请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立即制定工作方案,按要求在2月底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地区和单位事故隐患突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三、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针对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以及冬春季节用煤用电增加、春运高峰等因素,认真组织好煤矿、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把节日放假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特别要针对南方部分煤矿受灾停产造成瓦斯积聚、积水、供电不正常等突出问题,督促复产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防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春运安全。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3.加强对奥运场馆、设施设备、代表团驻地以及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各省(区、市)要在2月底前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万里行"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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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港口发展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港口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月7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7日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2年1月7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丹东港务局、营口港务局和烟台港务局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
  (C)为了本项目的筹资,营口和烟台港务局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贰亿零八百肆拾万元人民币(¥208,400,000)。
  (D)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以亚行为一方,与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为另一方,同日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款(26);
  (b)“按照第5.02款任何特别承诺费”一句从第4.05款中删去;
  (c)取消第4.09款。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1991年8月13日、1991年5月26日和1991年7月10日分别由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颁布并可随时予以修订的章程。
  (b)“丹东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丹东港务局;
  (c)“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各港务局的财政年度,即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止;
  (d)“腹地”系指位于从项目港口海岸线向内陆延伸的有关地区;
  (e)“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f)“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
  (g)“港务局”系指丹东、营口、烟台港务局中的一个港务局或三个港务局;
  (h)“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的丹东港务局和B部分的营口港务局以及C部分的烟台港务局。
  (i)“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所建设或提供的设施以及所采购的设备。
  (j)“项目港”系指本项目下将改扩建的丹东、营口、烟台港中的一个港口或三个港口。
  (k)“转贷款”系指转贷款协议下的提供给港务局的一笔或多笔贷款;
  (l)“转贷款协议”系指借款人与一个港务局或几个港务局按照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m)“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借款人的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n)“烟台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烟台港务局;
  (o)“营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借款人的营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营口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营口港务局;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的贷款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在1987年9月3日所颁布的,并可随时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业务指南》中予以阐明。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捌千捌百捌拾万美元($88,8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的第六十天开始计收承诺费(随着提款而减少),具体如下: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对13,320,000美元征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对39,960,000美元征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中,对75,480,000美元征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征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将按取消前的贷款全额,并依据本条款(a)段所述每一部分贷款额的相同比例减掉取消的贷款部分。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 (a)借款人在各自的转贷协议下,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丹东港务局2,000万美元、营口港务局2,200万美元、烟台港务局4,680万美元;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资金转贷条款应该包括:
  (i)转贷利息应按照本贷款协议第2.02款所规定的相同利息和25年的偿还期,包括5年宽限期;
  (ii)根据本贷款转贷金额外汇风险和利率变化的风险由各港务局承担;
  (b)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条款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c)借款人应敦促营口和烟台港务局,按照借款人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将于本项目B(vi)和C(vii)部分的商品检验设备的转贷款资金分别再转贷给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三的规定。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对此附件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五的条款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银行满意的合同,银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中提款的终止日是1997年6月30日,或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 (a)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港口管理和港口运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将履行或敦促其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六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向各港务局尽快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其他资源以及本贷款资金。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i)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ii)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款项的情况;(iii)本项目的情况;(iv)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营运的各港务局及其他任何机构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经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由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对费率进行每年的审查和调整以使各港务局能够履行在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遵循转贷协议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b)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暂停;中止;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a)借款人或任何一家港务局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书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章程或规定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或修改,依银行的看法,将或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提前偿还的一种附加情况: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款(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每一个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代表正式签署并交换,一俟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d)款的要求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每一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每一个港务局正式批准和认可,并以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的名义签署并交换,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每一港务局为其代理人,以便每一港务局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或允许的任何行动,以及签署需要或允许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每一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议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每一港务局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以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坊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黄桂芳       垂水公正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项目港:(i)缓解内外贸易运输增长的压力;(ii)提高港口营运效率和降低其成本;以加快项目港服务的腹地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改善经济效益。
  本项目由下列内容组合:

 A部分:丹东港
  (i)设三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疏港铁路;(iV)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V)提供港口装卸和其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i)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

 B部分:营口港
  (i)建设九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iv)提供港口装卸设备、计算机和其他设备、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咨询服务和培训;(vi)提供商品检验设备。

 C部分:烟台港
  (i)建设六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疏港铁路;(iv)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V)提供港口装卸和其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i)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vii)提供商品检验设备。
  本项目预计1996年12月31日完成。

 附件二     分期偿还时间表(港口发展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1997年6月1日          US$  735,100
  1997年12月1日              771,800
  1998年6月1日               810,400
  1998年12月1日              851,000
  1999年6月1日               893,500
  1999年12月1日              938,200
  2000年6月1日               985,100
  2000年12月1日            1,034,400
  2001年6月1日             1,086,100
  2001年12月1日            1,140,400
  2002年6月1日             1,197,400
  2002年12月1日            1,257,300
  2003年6月1日             1,320,100
  2003年12月1日            1,386,100
  2004年6月1日             1,455,400
  2004年12月1日            1,528,200
  2005年6月1日             1,604,600
  2005年12月1日            1,684,900
  2006年6月1日             1,769,100
  2006年12月1日            1,857,600
  2007年6月1日             1,950,400
  2007年12月1日            2,048,000
  2008年6月1日             2,150,400
  2008年12月1日            2,257,900
  2009年6月1日             2,370,800
  2009年12月1日            2,489,300
  2010年6月1日             2,613,800
  2010年12月1日            2,744,500
  2011年6月1日             2,881,700
  2011年12月1日            3,025,800
  2012年6月1日             3,177,100
  2012年12月1日            3,335,900
  2013年6月1日             3,502,700
  2013年12月1日            3,677,800
  2014年6月1日             3,861,700
  2014年12月1日            4,054,800
  2015年6月1日             4,257,600
  2015年12月1日            4,470,400
  2016年6月1日             4,694,000
  2016年12月1日            4,928,700
                 共计:US$88,800,000

  ※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第3.06和第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额
             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是规定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是本附件所规定的或亚行另行同意的,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附分配表中的各项应按照下列百分比由贷款资金支付:
  (a)Ⅰ类—总支出的35%
  (b)Ⅱ类—外汇支出的100%
  (c)Ⅲ类—外汇支出的100%
  (d)Ⅳ类—取决于金额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和采购,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仅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5、在分配Ⅴ类项内的1,495,000美元,是用于丹东港土建工程的国内开支。由丹东港支付的每笔土建工程开支以及本项目A部分中的附加采购开支的15%可从贷款帐户提取,用外汇支付,但总金额不能超过1,495,000美元。
  6、亚行被授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以支付在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除V类外)的贷款金额满足那个类别的开支,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则(i)对所需类别进行贷款资金的再分配,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亚行认为:除原已分配给各类别的贷款金额,由于已调整到其它类别上,不能再满足这一类别的其它开支;(ii)如果此次分配的贷款金额仍不能满足某预算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在此类别的提款可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已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那个类别的开支需要,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可重新将这部分超额分配给所需类别(除V类外)。
  8、从1991年4月1日到贷款生效日止,本项目中下列采购所发生的开支可从贷款帐户中提取:(i)本项目A部分中码头和铁路的土建工程;(ii)B部分的港口装卸和其它设备以及港作船舶;(iii)C部分的建筑材料。
  9、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在本贷款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建立定额预备金帐户(i)确保及时地发放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国内承包商的土建工程、咨询服务、培训、商检设备以及其它零星项目等各部分开支。(ii)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亚行的《关于定额预备金程序规定》予以补充和核减。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

             (港口发展项目)

  类 别            分配金额(等值美元)
Ⅰ.土建工程          3,980,000
Ⅱ.设备和材料        62,344,000
Ⅲ.咨询服务和培训       1,363,000
Ⅳ.建设期的利息和承诺费   10,300,000
Ⅴ.当地费           1,495,000
Ⅵ.待分配款          9,318,000
          共计:$ 88,800,000

 附件四           采购

  1、除亚行另行规定外,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运用本附件以下各节所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多次修改过的,并于1989年3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
  3、除本件第6段、第七段所规定的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对任何供应商和承包商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等级不应有任何限制和优惠条件。
  4、(a)除本附件第9段所规定的外,设备或材料合同费用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其合同。
  (b)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尽快送交亚行。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其格式、深度以及所包含的信息上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并应于首次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前或招标邀请前的90天内提交亚行。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这份总采购通知。
  (c)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应由亚行进行审查。每一份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文件初稿应于发布前的至少21天内递交亚行批准,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能对这样的邀请书分期安排出版。
  5、除本附件第9段所规定的外,深层搅拌设备的合同以及每批设备或材料预算费用小于500,000美元等值的供货合同则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国际采购。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所附的规定,对下述情况可提供优惠;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投标人提供这样的货物,应使借款人和银行都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7、本项目A部分中有关码头和铁路以及零星工程的合同,根据借款人的标准采购程序,应在资审合格的当地承包商中进行竞争性招标来授予合同。合同授予后应尽快将本合同副本一式三份提交亚行。
  8、根据本附件的规定以及与营口和烟台港务局的咨询和协调,借款人应敦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营口和烟台港采购和安装本项目B(vi)部分和C(vii)部分的商品检验设备。
  9、本项目B部分所列的计算机设备,已确定给予技术援助咨询,它的采购将根据本附件第5段所述的国际采购程序或其他亚行可接受的合适程序进行采购。

 附件四之附录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使借款人和亚行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a)使用对国内优惠,首先应对所有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然后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这些投标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最低标应相互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准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一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做向上调整,按下述任何一条调整:
  (i)对三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则就以它中标。
  2、要求申请优惠的投标商,需对获取优惠投标资格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对国内土建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根据下列规定,以下已确认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国内投标商的优惠,首先,按下述两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类别的最低标将在各类别中按评比所确定。
  (c)然后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确定为最低标,则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被认为是Ⅱ类的,那么,它将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做比较的目的仅为进一步将Ⅱ类中的最低标评定向上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如果,通过这轮比较后,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授予其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评定的最低标,那么这个标就应被认定中标。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下述原则: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的企业;
  (ii)主要资产为借款国国营所拥有的企业;
  (iii)不能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合作伙伴的联合体只有满足下列原则才能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原则,国内一方可有资格单独的享受优惠;
  (ii)国内一方,没有外方的合作,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本合同工程;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合同工程价值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实用原则,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作为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以确定是否作为一个公司或企业集团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优惠的取得,确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公司评定原则,以及上述各条所规定的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

  1.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有关(a)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以及本项目B部分中的计算机系统的开发,(b)港口建设和管理以及A部分中设备采购对各港务局咨询协助。咨询任务大纲将由亚行和各港务局之间协商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经多次修正的,并于1979年4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和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各港务局。
  3.本附件第一段(a)中所提到的提供服务的咨询专家,应由各港务局支付其费用,并按银行满意的程序选定和聘用,银行将根据他承担这项工作的资历和经验予以批准。
  4.本附件第一段(b)中所提到的提供服务的咨询专家,应根据下列程序,由各港务局选定和聘用:
  (a)在咨询专家选定前,应将候选人名单并附其资历材料以及合同草本提交亚行批准。
  (b)合同签署后,应尽快将候选人名单评价结果、简单的选定说明以及经签署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亚行。
  (c)如果合同执行后,拟对合同进行的修订,应提前将拟改动的地方提交亚行批准。

 附件六    项目执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其他事宜

              项目执行

 监督和管理
  1、交通部将负责项目的全面监督,并通过计划司作为项目执行的协调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确保:(i)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协助各港务局的项目执行以及解决所发生的有关问题;(ii)监督项目执行进度。
  2、项目执行机构应按下述负责项目执行和管理丹东港务局负责本项目A部分,营口港务局负责B部分,烟台港务局负责C部分。
  3、每一港务局为本项目各自部分的执行,必须指定项目经理,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指挥部,由符合资格的并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及文秘人员组成。每一项目管理机构应负责执行本项目各自部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培训
  4、在项目执行期间,交通部应每年将由贷款资金支付的培训计划提交亚行,该培训主要是为借款人从事港口工作和各港务局有关人员的培训,接受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在港口部门工作一段时间。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事项

 环境
  5、(a)借款人和港务局应遵照1979年的借款人环境保护法,确保项目的实施。该法律应不断修改、补充。
  (b)各港务局应监督和评价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散货的装卸以及船舶排出的污水。港务局应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行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运营和维护
  6、(a)除下面第六段(b)所规定的外,各港务局应按下述负责对本项目设施进行恰当的操作和维护(O&M):丹东港务局为本项目A部分,营口港务局为B部分,烟台港务局为C部分,包括为操作和维护提供适当的资金。
  (b)借款人应敦促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别运营和维护本项目B(vi)部分和C(vii)部分所规定的商检设备。

              其它事项

 财务事项
  7、鉴于本贷款协定第4.06款的规定,借款人应:(a)准备港口费率构成和标准的报告,类似港口成本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报告;(b)在项目执行期间,定期与亚行讨论这些报告。
  8、鉴于项目协议第2.18款的规定,如果该款所提到的任何审查表明任一港务局在其财政年内未能达到项目协议第2.16和2.17款所规定的目标,借款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以满足项目协议第2.16和2.17款所规定的目标。

 外汇风险
  9、借款人应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考虑适当的方法以保护其各港由于外汇变化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国外投资和竞争
  10、借款人应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考查其他国家在港口方面引进国外投资和竞争的经验。

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体改委 计委 城乡委 等劳


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体改委 计委 城乡委 劳动局 审计局 建工局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创造建筑企业之间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城乡建设环保部《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金保险人员,为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对象:
1.市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装璜,下同)、机械施工企业;
2.基地在南京的部、省属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3.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4.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其离退休工资、退职生活费、各项政策性补贴(包括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类补贴);发给城市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农民合制工人缴纳养老金保险后发给的养老金,均列
入统筹范围。
凡一九八七年一月四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和第七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干部,其退休、退职费用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第四条 凡在本市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规定向南京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劳动保险费。收取标准暂定:建筑、机械施工工程
按直接费的百分之三点五,安装施工、人工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之十八点二,其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装璜工程按总产值(包括在外地完成的产值)的百分之一;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按企业月全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
第五条 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1.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项目,都应在建设银行开户,统筹基金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委托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按规定的收取标准,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预算将应缴纳的统筹基金划拨转入建行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不另
签定合同,竣工决算时按实调整。
2.部分技改、大修理工程不在建筑银行开户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
3.建筑工业企业的统筹基金,由企业按收取标准直接向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统筹基金在税前“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年终结算。
4.建筑、安装、机械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包的工程收取劳动保险费,按当地规定的费率上缴市建筑行业统筹办。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以外的其他产值(包括第三产业营业额,下同)按产值(营业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缴纳统筹基金。
5.未参加建筑行业统筹的外省、市、县来宁施工和内包自营的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统筹基金亦按本规定的标准和收取办法执行,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收取后,按江苏省预算定额规定的费率返回给企业。
第六条 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在建设银行设统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计入统筹基金专户。
劳动保险费实行统筹后,分为统支和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两个部分;统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条由企业按季度将实际支出数上报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经审核后由市行业统筹办划拨,年终结算。另一部分按统筹基金的百分之十八返回给企业包干使用,节余和超支均由企业在营业外费用中核算
。使用部分按季度由企业填送报表给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在企业完成上年度指标(缴纳统筹基金的直接费、人工费、产值)的基础上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预拨和年终结算。
参加建筑行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职工实行离岗退养,退养工资仍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待离岗退养职工在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0年8月18日